《山西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土地类)(试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说明
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分别于 2020 年1月1日和2021年9月1日开始施行,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在此背景下,原省国土资源厅2016年12月印发的《山西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土地管理)》(以下简称《裁量权标准》)的有关规定已不符合上位法规定和行政执法实践要求。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行为,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厅对原《裁量权标准》进行了修改,印发了《山西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土地类)(试行)》(以下简称《基准》)。
二、制定的必要性
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依法治国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第四部分(十一)要求“全面推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山西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86号)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对存在裁量空间的行政执法权进行梳理,分类分项细化、量化裁量基准。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自然资源执法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665号)要求各地及时做好裁量基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大幅提高违法占地、非法转让土地等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并增加了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行政处罚种类,为保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正确行使,确保在法治轨道上运行,重新制定了《基准》。
三、主要依据
《行政处罚法》《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土地调查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自然资源部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等文件。
四、主要考虑
遵循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公平公正、宽严相济的原则,把握以下几点:一是贯彻《行政处罚法》立法精神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十六)“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要求,对于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确保过罚相当,既体现法律的力度,又体现法律的温度。比如: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尚未破坏种植条件,在限期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二是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同类违法行为,涉及耕地的罚款额度高于其他地类,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罚款额度最高。同时,考虑危害程度非法占用耕地面积大的罚款额度高于占地面积小的。三是积极纠正违法行为。处罚不能“一罚了事、以罚代管”,在细化裁量标准中最大程度上促使当事人积极主动整改。《基准》将“当事人是否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作为确定违法情节档次的一个基本标准。对经责令,在限期内主动改正或治理的,在法律框架内不予罚款或从轻罚款。四是细化裁量空间,充分考虑各种情形,增加基层可操作性。比如: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非法占地等行政处罚事项,考虑各种情况细化了多种情形。
五、内容说明
(一)关于行政处罚事项的调整
2016年印发的《山西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土地管理)》共涉及13项行政处罚事项,本次《基准》结合《自然资源部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调整为17项行政处罚事项。原13项行政处罚事项中11项合并成新的8项,有2项未列入新的行政处罚事项。在8项的基础上,增加了非法转让房地产类3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类1项,土地调查类2项,其他类3项,共计17项。
按类型划分:非法转让类5项(序号1-5),破坏耕地类2项(序号6-7),违法占地类2项(序号8-9),不履行义务类2项(序号10-11),土地调查类2项(序号12-13),其他类4项(序号14-17)。对部分土地类行政处罚事项因不可细化或不宜细化,未列入本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二)关于裁量标准的调整
本次调整中,按照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变化情况对裁量标准进行了调整。
1.对违法占地的裁量标准从10-30元/平方米调整为100-1000元/平方米。
2.对占用耕地破坏种植条件的裁量标准从1倍-2倍调整为5-10倍耕地开垦费。
3.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临时用地期满未恢复种植条件的裁量标准从1倍-2倍调整为2倍-5倍土地复垦费。
4.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拒不交出、临时用地期满不还地、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裁量标准从10-30元/平方米调整为100-500元/平方米。
5.对擅自出让转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的裁量标准从违法所得5%-20%调整为10%-30%。
6.对非法转让土地的裁量标准从非法所得5%-50%调整为10%-50%。
7.对非法转让房地产的裁量标准为违法所得的5倍以下。
8.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的,裁量标准为耕地开垦费2-10倍罚款。
(三)关于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对转让房地产时,非法转让以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处罚事项。
因非法转让房地产涉及违法所得金额巨大,用不同的违法所得具体金额来区分裁量标准不好把握,因此细化违法违规情节,按不同情节来区分裁量标准。
2.对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的处罚事项。
此类情况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可能违反多个法律规定,按照《行政处罚法》第29条“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基准》明确此类情况违反《城乡规划法》《湿地保护法》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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