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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做好我省重点工程铁路、公路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补偿工作,构建政府主导、各方配合、责任清晰、协同高效的工作机制,推动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依据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省重点工程铁路、公路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补偿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重点工程铁路、公路项目是指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正式文件印发的年度重点工程铁路项目和公路项目,包含前期项目和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省重点工程项目)。
二、省重点工程项目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各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拟建项目所在地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各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为建设单位查询提供便利条件。经查询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考虑调整选址方案,确定不能另行选址的,项目审批部门要组织选址论证,吸收矿产资源开采企业和建设单位意见。要优化线路,避免压覆或者尽量少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并履行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手续。
三、省重点工程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补偿遵循下列原则:
(一)建设项目压覆已设置矿业权的重要矿产资源,经评估导致其压覆区内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应给予补偿,无偿取得的除外。
(二)建设项目压覆已设置矿业权的重要矿产资源,经项目所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安全论证后,不影响矿产资源合理开采利用,可签订互不影响协议的,不作压覆处理,不予补偿。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开采企业应严格落实国家采矿(煤)沉陷区综合治理有关规划及“三下”压煤开采规范等要求,同步进行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研究和推广应用高效充填开采工艺技术,有效减少地表下沉和变形,保护生态环境和水体,保证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安全。
四、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省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工程建设规范确定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范围,自行编制或委托地质勘查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并报送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五、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组织评审,并依据专家论证意见,确认压覆范围和压覆的资源储量。属自然资源部审批权限的,由省自然资源厅初审后,上报自然资源部。
六、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补偿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进行,具体方式由项目所在地政府协调,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共同确定。
(一)货币补偿:由建设单位采用支付货币资金的方式,补偿矿业权人的压矿损失。
(二)股权调整:指矿业权人将获得的压矿补偿费用计入项目概算总投资,以股权方式进入建设项目,解决压矿补偿问题。
(三)权益抵顶:指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协商,建设单位将经营权或其它权益作价抵顶压矿补偿的方式。
(四)矿业权出让收益核减:指压覆未全部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业权人,可采取核减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方式解决压矿补偿。其中矿业权人为全资国有企业,也可采取核减国有企业资产的方式解决压矿补偿。
(五)资源补偿:指对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整体关闭的矿山,在当地资源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资源解决压矿补偿。
七、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补偿的范围如下:
(一)资源类:主要为矿业权出让收益,即采矿权和探矿权出让收益。
(二)投资类:主要为矿山建设投资。地下包括井巷工程、机器设备购置投资等;地上包括已建水、电、路等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物和构筑物投资等。
八、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按下列程序办理补偿事宜:
(一)省重点工程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签订同意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意向协议,并出具做好压矿补偿协调工作的承诺书。
(二)建设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地质勘查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含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就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签订补偿协议,提交申请等相关材料。
(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认压覆范围和资源储量。
(四)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完善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报批手续,上报自然资源部门办理批复意见。
九、为加快推进省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在签订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意向协议后,建设单位即可进场组织项目建设,并同步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压矿审批手续,矿业权人不得阻碍、干扰参建单位的建设活动。
十、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省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补偿工作,省重点工程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省重点工程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补偿的重大事项,省自然资源厅具体承办,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配合工作。省重点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领导组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办。
十一、省直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补偿的有关工作,及时帮助项目单位解决问题。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导协调督促省重点工程铁路项目做好补偿工作;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省重点工程公路项目建设,督促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做好补偿工作;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要按照数字政府建设要求,对建设项目审批进行一体化流程再造,实现项目信息资料在政府审批窗口申报一次,在全省范围内各级、各部门实时共享,切实提高审批效率;省财政厅配合做好矿业权出让收益、国有资产核减工作;省国有资本运营公司配合做好涉矿企业财务处置、股权调整等工作。
十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切实加强省重点工作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补偿工作的领导。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解决辖区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补偿的重大问题,督促县(市、区)人民政府抓好落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补偿管理工作具体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在签订意向协议阶段,建设单位作为甲方、矿业权人作为乙方,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丙方,三方共同签订意向协议。要认真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广泛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切实防范化解存在的风险隐患。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补偿工作事宜负责组织、协调、检查和督办。
十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主动推进省重点工程项目,鼓励工作方式创新,出台鼓励政策,可采取财政资金支持、专项债券倾斜、新建项目优先供地、环境容量支持等多种方式,统筹解决好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补偿问题。
十四、在省重点工程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补偿过程中,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主动协调项目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之间的争议,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保证省重点工程项目顺利进行;双方对协调或裁决结果不服的,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十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承诺制改革、标准地改革、相对集中许可权改革力度,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等专项规划,用区域评估方式提前解决好压覆重要矿产资源问题,为省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创造良好条件。
十六、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生效后新建省重点工程项目适用本通知规定。2021年1月1日前已取得项目核准手续和已经开工建设的省重点工程项目仍按原规定处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补偿问题。本文件有效期两年。
十七、省重点工程其他项目可参照此通知执行。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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