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用修复对象
(一)在矿业权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工作中被列入异常名录的矿业权人。
(二)在矿业权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工作中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严重违法名单)的矿业权人。
二、移出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严重违法名单)程序
(一)移出异常名录
被列入异常名录之日起,矿业权人针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认为符合移出异常名录条件的,向作出决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移出异常名录申请表》,及进行合规整改、纠正失信行为等相关证明材料。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作出处理决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决定移出的,应当自作出准予移出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开,解除相关管理措施。
(二)移出严重失信主体(严重违法名单)
矿业权人自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严重违法名单)之日起三年内,积极进行整改、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作出信用承诺的,可以提前向严重失信主体(严重违法名单)认定机关提交《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严重违法名单)申请表》,及进行合规整改、纠正失信行为等相关证明材料。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核实,并作出是否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严重违法名单)的决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决定移出的,应当自作出准予移出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开,解除相关管理措施。
三、职责分工
非油气矿业权人信用修复工作按照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发证权限开展,自然资源部发证的由省厅进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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