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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煤层气探矿权人
报告后开采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油气(煤层气)矿业权人,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局,厅属有关事业单位:
为规范实施煤层气探矿权人报告后开采制度,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申请资料
煤层气探矿权人办理报告后开采事项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属矿业权人委托办理的,须出具委托书;(二)发现可供开采油气资源情况报告表(附件1)。
二、审批流程
对于煤层气探矿权人报告后开采事项办理,采取“主办+联办”方式。即由厅审批处主办,负责受理、流程统筹和送达;油气处联办,负责核实申请人身份、申请开采范围是否超出探矿权范围等,并将报告后开采纳入矿业权管理及油气督察范围;无异议的,由分管副厅长签发。具体办理时限依照流程设定(详见附件2)。
三、回执发送
对提交资料合规、完整的,我厅将出具《关于XX煤层气项目进入开采的复函》(附件3),在反馈煤层气探矿权人、向社会公示相关信息的同时,抄送矿区所在地市、县自然资源部门。
四、其他事项
煤层气探矿权人在填报相关材料时,应注意:(一)地质储量,应如实填写预测地质储量、控制地质储量、探明地质储量;(二)报告后开采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年,其中已提交探明地质储量的矿区应在3年内办理采矿登记手续;(三)企业在提交有关材料时,报告表、开采范围坐标、另附位置关系图(含纸介质和光盘)均需一式两份,纸介质加盖单位公章。
另外,报告表中“矿业权登记办理情况”一栏,在企业领取回执后,由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统一填写。
附件链接:1.发现可供开采油气资源情况报告表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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