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如下:
一、起草背景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从区片综合地价的标准、适用范围、计算方式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具体办法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为了更好地保护优质耕地、鼓励使用未利用地,确定统一的调整幅度,即:在同一区片内,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水田、水浇地按照公布标准的1.2倍执行;征收除永久基本农田、水田、水浇地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按照公布的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按照公布标准的0.8倍执行。
(三)本标准不包括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因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土地的,可参照本标准补偿。
本标准为征地补偿的最低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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