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以下简称2号文件)。为认真落实文件要求,规范和严格临时用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山西省自然资源厅研究制定了《临时用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界定临时用地使用范围、明确选址要求和使用年限、规范审批、落实恢复责任、严格监管等五个方面,在省、市、县三级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使我省的临时用地管理政策更加具体、完善。《办法》填补了我省临时用地的政策空白,将有效解决临时用地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不严格、不规范问题,对优化我省营商环境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办法》共包括6章30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为起草依据、适用范围、临时用地的概念、特点,遵循原则,明确“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
第二章,使用范围、选址要求和期限。一是在使用范围方面,进一步细化了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用地的具体情形,在2号文件基础上,增加了“考古和文物保护工地建设临时性文物保护设施、工地安全设施后勤设施等使用的土地”内容;二是在选址方面,明确提出了“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可利用劣质耕地的,不占用优质耕地”的要求。
第三章,临时用地的审批。重点在六个方面进行了细化:一是在审批主体方面明确“临时用地审批由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临时用地,由设区的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其他临时用地由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二是在申请和受理方面规定“使用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临时用地,向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三是在简化审批程序方面推进“多审合一”,“临时用地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在申请临时用地时可一并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具备条件的还可以同时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并出具相关批准文件”;四是在审批提交资料方面立足“必要性”和“简化性”进行了进一步细化,明确“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当编制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所申请使用的临时用地位于项目建设用地报批时已批准土地复垦方案范围内的,不再重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五是在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方面规定“临时使用国有土地的,由申请人与受理申请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申请人与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涉及承包土地(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应征得承包权人同意;涉及其它方式经营国有农用地的,应征得经营权人同意。临时用地申请范围涉及其它管控区域的,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六是在审批期限方面提出了20个工作日的硬性要求;另外,将“缴纳土地复垦费用”“临时用地补偿费用支付”作为领取临时用地批准文件的前置条件,确保土地复垦有保障、农民利益不受损。
第四章,临时用地的恢复。一是在期限方面要求 “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经原批准使用临时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复垦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二是在标准方面要求“拆除临时建筑”“土地复垦后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鼓励未利用地复垦为耕地,新增耕地可纳入占补平衡指标交易”。
第五章,临时用地监管。提出五项监管要求: 一是在临时用地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临时用地的批准情况上传至自然资源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完成系统配号。二是依托“一张图”综合监管平台,核实临时用地的批准、复垦情况。三是建立定期抽查和定期通报制度,省厅每半年抽查一次,对不符合用地要求和未完成复垦任务的,予以公开通报。四是省厅按年度统计县(市、区)范围内临时用地复垦情况,对超期一年以上未完成土地复垦规模达到应复垦规模20%以上的县(市、区),暂停新的临时用地审批,根据整改情况恢复审批。五是对“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等行为”和“不履行复垦义务,对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违反土地复垦规定的行为”的查处进行了规定。
第六章,附则。对《办法》的时效进行了说明。
在下一步工作中,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将持续做好临时用地管理有关工作,一是做好《办法》的宣传发动,促进政府部门和管理服务对象“知法、懂法、守法”。二是指导市、县(市、区)落实好临时用地管理主体责任和《办法》各项工作要求,严格选址、审批、恢复各环节管理。三是强化日常监测监管,定期监测各地审批管理情况,落实各项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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