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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8/2020-00006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成文日期:
标  题: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切实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
发文字号: 晋自然资发﹝2020﹞48号 发布日期: 2020-10-16 09:00:00
主 题 词: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切实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
时间: 2020-10-16   来源: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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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

为切实落实《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要求,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现就计划指标、审批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规划管控

各地在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中,要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已有村庄规划的,要严格落实。没有村庄规划的,要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实施需要,统筹考虑农村村民住宅规模和布局,科学制定村庄居民点控制规模,划定宅基地范围,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并与县、乡国土空间规划等未来规划做好衔接。

二、保障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一)开展新增建设用地需求调查

各县农业农村局每年要择时组织开展农村村民住宅新增建设用地需求调查,制作调查统计表,及时通报县自然资源局,并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农业农村局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审核。

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要会同农业农村局,每年10月底前以县域为单位,汇总辖区内下一年度需要保障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需求,上报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

(二)单列安排计划指标

自然资源厅根据自然资源部下达计划及各地上报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需求,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单列安排,年底实报实销,当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度优先保障。

(三)拓宽计划指标保障渠道

鼓励各地将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产生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用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三、优化用地审批程序

(一)依法改进农用地转用审批

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在下达指标范围内,各市人民政府可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将权限内的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授权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批准后,要在15日内将批准文件、用地范围报自然资源厅备案。

(二)优化用地审批流程

各地应根据我省有关规定,坚持简单易行、便民利民、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原则,实行宅基地审批与农村建房规划许可合并办理,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四、统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耕地的,要按照“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原则,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落实占补平衡。本县无法满足的,可在市域内调剂补充;市域内仍无法保障的,可通过省土地指标交易平台易地交易指标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所需费用由县级财政负担,不得向村民收取。

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要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尽量少占农用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

要依法落实“一户一宅”要求,严格执行我省规定的宅基地标准,不得随意改变。要做好与户籍管理的衔接,不得设立互为前置的申请条件。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可以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户有所居。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提倡、不鼓励在城市和集镇规划区外拆并村庄、建设大规模农民集中居住区,不得强制农民搬迁和上楼居住。

 

附件: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

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202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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