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搜索:
职称申报   国土调查   山西  
索 引 号: 000014348/2020-00004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成文日期:
标  题: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晋自然资发﹝2020﹞33号 发布日期: 2020-08-03 09:00:00
主 题 词: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
时间: 2020-08-03   来源: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 字体: 【 打印 】 【 关闭 】 分享到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土地管理

为进一步推进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

规范化,提升基层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水平,现将山西省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8月3日

山西省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

标准指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政务公开工作部署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0]38号,充分发挥基层在实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的主体作用,全面提升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水平,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制定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省委、省政府“四为四高两同步”的工作思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创新完善基层政务公开机制,全面梳理公开事项、明确公开内容、规范公开流程、完善公开方式,扎实做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工作。  

(二)重要意义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涉及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做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工作,对于增强工作透明度,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征地矛盾纠纷;对于规范土地征收行为,促进土地征收顺利实施,为我省各项建设提供有效用地保障;对于全面加强征地管理,建立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土地征收制度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工作目标 

在现有征地信息公开工作基础上,按照标准化、规范化要求,进一步细化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事项、内容、流程、时限、方式等,全面提高征地信息公开水平,促进政务公开建设。持续推进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实现征地信息全覆盖,保证被征地农民能够高效便捷获取征地信息,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二、适用范围  

本标准指引适用于实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相关工作部门(包括: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政务公开工作。设区的市及各开发区参照本标准指引执行。   

三、公开目录及事项标准  

本标准指引按照征地管理和报批流程划分公开事项,包括征地管理政策、征地审查报批前期准备、征地审查报批、征地组织实施4个一级公开事项,在一级公开事项下细分拟征收土地启动公告、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报批材料、征地批准文件、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征收土地公告10个二级公开。每一事项明确了公开内容、公开主体、公开渠道和公开方式等的标准规范。  

本标准指引除规定必须公开事项外,还设置了可选项,以“〔*〕”标注,各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公开事项另有规定的,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用地,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 管理规范

(一)公文属性源头管理  

各县(市、区)拟制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有关公文时,应当明确公文公开方式(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对于不公开的,应依法依规说明理由。  

(二)主动公开  

征收前期准备、征地审查报批、征地组织实施等一级公开事项和10个二级公开事项政府信息生成后,应通过政府网站、征地信息公开平台、村公示栏等渠道,及时主动公开。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明确公开有关规定要求。信息公开平台应当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  

(三)政策解读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包括:乡镇人民政府),应在县(市、区)党委、政府的组织领导下,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切实做好本部门起草或者本部门牵头起草的政策文件解读及信息发布工作。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包括:乡镇人民政府),应将县(市、区)政府门户网站作为政策文件和解读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并统筹运用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发布政策文件和解读信息,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杂志、新闻网站、新媒体的作用,扩大解读信息的受众面。  

(四)回应关切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包括:乡镇人民政府),应将网络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和回应工作列入本部门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网络政务舆情“收集、认领、研判、处置、回应”处理流程,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处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应持续关注舆情处置后的发展态势,防范负面舆情出现反复,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公众猜测,有效降低负面信息的不良影响。积极探索推进政务微博、微信、手机报与政府网站的联动和互补,发挥新媒体在传播政务信息、引导社会舆论、畅通民意渠道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五)公众参与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包括: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县(市、区)党委、政府的部署要求,创新公众参与形式,扩大政民互动交流。在制定政策时,可通过增加公众列席相关会议、政府开放日、政风行风热线、在线访谈等互动方式,与公众深入交流,倾听呼声,回答关心的问题,使公众更加了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政策规定。

(六)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公开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包括: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信息录入到政府网站,并共享到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信息完整性、一致性促进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政务公开工作更加高效。

(七)历史征地信息处理 

本标准指引自8月1起施行。县(市、区)新受理的土地征收申请及其审查报批、组织实施等有关征地信息按本标准指引予以公开。各县(市、区)按新的要求逐步补充完善历史征地信息。历史征地信息尚未公开各县(市、区)按有关规定通过依申请公开等方式提供。

我省原征地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与本《指引》不一致的,以本《指引》为准。国家下发新的指引后,与本《指引》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山西省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主办单位: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版权所有 中文域名:山西省自然资源厅.政务 地址:太原市望景路3号 邮编:030024 网站标识码1400000032 晋ICP备12000773号 晋公网安备 14010902000495号 如果你希望完整使用本站功能,请使用IE8.0以上版本的浏览器,我们不再支持IE7.0及以下版本的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