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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山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测绘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 ||
文 号 |
晋测办发〔2017〕29号 |
发文时间 |
2017年10月26日 |
发布机构 |
山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
效力级别 |
规范性文件 |
业务类型 |
测绘地理信息管理 |
来 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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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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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测绘地理信息行政管理“放管服效”改革,进一步规范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维护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西省测绘管理条例》《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受理甲级测绘资质的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审批;负责乙、丙级测绘资质的审批和颁发乙、丙、丁级测绘资质证书。
各设区的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申请,并对乙、丙级测绘资质提出初审意见。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丁级测绘资质的审批。各设区的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指定各县(市、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承担测绘资质审查中的部分工作,但必须以各设区的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名义作出。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和各设区的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测绘资质审批部门。
第四条 测绘资质申请单位应当通过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彩色扫描录入):
(一)法人证明材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法人性质)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法定代表人的简历,任命(聘任)文件或者股东会决议。
(二)专业技术人员材料
1、任职资格证书(职称证书)。非测绘专业毕业取得测绘专业职称证书的人员,同时提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评审机构的评审文件;
2、毕业证书,同时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下载打印具有二维验证码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3、身份证;
4、社会保险参保缴费个人证明(社保机构开具或者从社保机构网站下载的并加盖社保机构公章),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缴费票据。
(三)仪器设备材料
1、仪器设备所有权证明(正规发票);
2、反映仪器设备型号、编号等信息的图片。
(四)单位办公场所证明材料
1、房屋产权证书;
2、房屋租赁合同。
(五)健全的测绘质量保证体系证明材料
1、质量检验机构、人员情况;
2、质量管理制度目录。
(六)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材料
1、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2、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机构、人员情况;
3、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设施情况,同时提交场所、设施图片。
(七)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设施材料
1、信息安全保密制度;
2、保密岗位责任和保密责任书;
3、安全保障设施情况,同时提交场所、设施图片。
申请新增专业范围,应当提供第(二)至(七)项材料;申请测绘资质等级升级的,还应当提供下列与所申请升级专业范围相匹配的测绘业绩和能力证明材料:
1、测绘项目合同书或者生产任务书;
2、测绘项目验收文件;
3、资金往来票据。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委托各设区的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单位的有关制度进行考核和认定,并出具有关考核文件。
第五条 各设区的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对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测绘业绩原件与系统扫描件核验一致的,应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点击“验证”、“认定”、“通过”、“不通过”。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一般不再对申请材料的原件进行审核,若对提交的申请材料有疑问时,可要求测绘资质申请单位提交原件进行审核。
第六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按照下列审查工作要点进行审查认定:
(一)主体资格
1、申请人应为独立法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申请,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企业、分公司、办事处等。法定代表人必须是中国籍公民,法定代表人为非中国籍的,按照外国人来华测绘办理。申请人应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政府机关、社团组织等不能申请测绘资质。外商独资企业的申请不予受理。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申请,依据《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2、是否为涉密单位。申请单位应当依照《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凡本单位申请拟从事生产、加工、利用属于国家秘密范围测绘成果的,应当确定为涉密单位并在系统中勾选相应选项。确定为涉密单位的,按照《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审查。
(二)专业技术人员
1、身份证。证件在有效期内,中国籍公民,当前年龄未满65周岁,身份证号在资质系统中无重复记录。
2、专业类别。对照《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用标准,认定其属于“测绘专业”、“测绘相关专业”或均不属于。专业名称无法归入《测绘资质分级标准》所列专业名称的,原则上不计入相应分类。提供在校期间开设测绘专业为必修课程证明的,可认定为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3、以职称证书认定。专业技术人员提交的职称证书必须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评审机构颁发的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职称证书。证载姓名、照片等与该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信息一致,证书全部页面内容完整。依据任职资格名称,认定其为高、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应为工程技术类职称。非测绘专业毕业取得测绘专业职称证书的人员,同时提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评审机构印发的正式评审文件。提交高校教师职称的,审查其从高校离职的证明材料。技术员不能认定为初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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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 |
中级 |
高级 |
工程技术 |
助理工程师 |
工程师 |
高级工程师 |
高等教育 |
助教 |
讲师 |
教授、副教授 |
科研 |
研究实习员 |
助理研究员 |
研究员、副研究员 |
编辑 |
助理编辑 |
编辑 |
编审、副编审 |
实验 |
助理实验师 |
实验师 |
高级实验师 |
4、以毕业证书和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年限认定。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提交国家承认学历的院(校)颁发的毕业证书。其专业的认定以毕业证书专业为准,毕业证书专业与测绘及相关专业无关的一律不予认定。毕业证所载姓名、照片等与该人身份证信息一致。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下载打印具有二维验证码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对中专毕业证书和2002年以前的大专以上毕业证书暂不作要求,提交在校学业成绩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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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 |
中级 |
高级 |
中专 |
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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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专 |
2年 |
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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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 |
0年(毕业) |
5年 |
10年 |
硕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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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 |
8年 |
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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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 |
3年 |
5、社会保险参保缴费个人证明材料。所有人员提供近一个季度以上(至少包括单位提交申请材料的当月或者前一月)的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缴费票据。社保机构开具或从社保机构网站下载的人员证明(加盖社保管理机构公章)。人员社保应清晰完整,一表多人的应当在各人信息项下分别上传,并在表格中以“√”等符号显著标出该人信息位置。由于政策性原因,社保关系确实无法转移至测绘资质申请单位的,测绘资质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书面说明,同时提交该专业技术人员不是兼职人员的有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
个人社保证明合格示例如下:
示例一:参保个人社保证明。
示例二:全部人员社保证明,单位应将对应人员用其他颜色或者“√”标注该人信息位置。
单位自己出具的表格并请社保机构盖章的证明不予认可。无法分辨是否从社保机构开具或者网站下载的,各设区的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予核验并就该材料真实性提出意见。
6、劳务派遣。对测绘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专业技术人员的,应当提供劳务派遣公司出具的派遣人员姓名、派遣单位、派遣时间等证明,附以测绘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人员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劳务派遣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超过其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20%。
7、专业技术人员的认定按照最有利于技术人员的原则对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进行综合认定。
8、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及比例。
专业范围 |
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
测绘专业技术人员 |
大地测量 |
不超过60% |
不低于40% |
测绘航空摄影 | ||
摄影测量与遥感 | ||
工程测量 | ||
不动产测绘 | ||
海洋测绘 | ||
地图编制 | ||
导航电子地图制作 | ||
地理信息系统工程 |
不超过80% |
不低于20% |
互联网地图服务 |
乙级12人,应是地图制图或者计算机类专业技术人员 |
以工程测量专业范围为例,测绘相关专业占比不超过60%。丁级要求4人,其中中级1人,具体考量:中级不少于1人(测绘专业或者测绘相关专业均可),全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测绘专业不少于2人。丙级要求专业技术人员8人,其中中级3人,具体考量:中级不少于3人,其中测绘专业不少于2人;全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测绘专业不少于4人。乙级要求专业技术人员25人,其中高级2人,中级8人,具体考量:高级不少于2人,其中测绘专业不少于1人;高级+中级合计不少于10人,其中测绘专业不少于5人;全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测绘专业不少于10人。
9、注册测绘师。提供资格证书和注册信息或注册证。注册测绘师需经过注册,且注册单位、劳动关系(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社保缴纳单位均需与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一致,方可计入该单位注册测绘师数量。可从注册测绘师注册管理系统(网址:http://rsurveyor.nasg.gov.cn/XZSP/Classification.html)查证相关信息。如图:
专业技术人员既是注册测绘师,又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可以同时计算为注册测绘师和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
10、无人飞行器操控人员。提供设备供应商培训合格的飞行操控人员培训合格证明或证书。
11、核心涉密人员。确定为涉密单位的应当配备核心涉密人员,提供涉密人员岗位培训证书。核心涉密人员数量,由单位根据岗位需要自行确定。
12、地图安全审校人员。提供地图安全审校人员培训证书,证载单位名称与申请资质单位名称一致。持证人员变换工作单位的,证书自然失效,不予认定。
13、退休人员。未超过65周岁的退休人员可计入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需提交退休证明,可不提交社保缴纳材料。年龄超过65岁的人员不计入专业技术人员。
14、职业技能人员。获得测绘专业高级技师(一级)、技师(二级)职业资格的,可以计入单位的中级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但每个单位不得超过2人。
(三)仪器设备
1、发票。应清晰完整,注意同一发票编号对应多台仪器的,发票上的仪器数量应当满足要求。仪器名称应详细准确,能体现仪器规格型号,发票无法明晰以上内容的要求提供购销合同。付款单位名称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开票单位为电子市场商户等非测绘仪器厂商情形的,应重点核查发票真实性。对发票遗失或者提供转让合同的,市局应实地核验仪器,就仪器所有权真实性提出意见。
2、其他所有权证明材料。对上级主管部门将仪器设备划拨给下级部门的,总公司将仪器设备划拨给子公司的,控股公司将仪器设备划拨给关联公司的,应出具能够证明仪器设备所有权发生实质转移的有效证明同时应出具发票原件。
3、技术指标。《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对仪器有精度等技术指标要求的,提交的材料应足以证明其符合要求。测绘资质审批中,仪器检定证书不做强制要求,申请单位可以通过有效的仪器检定证书补充证明仪器设备的精度指标。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性能指标更优越的仪器设备可以替代某一专业标准所规定的相应仪器设备,对仪器设备按照性能指标认定的依次顺序为全球导航卫星系统接收机、全站仪、水准仪;《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特殊仪器设备均不能替代。
4、反映仪器设备型号、编号等信息的图片。提交仪器设备实物照片,完整体现仪器设备的全貌和仪器设备铭牌,清晰反映仪器设备类别、型号、编号。
5、需要特殊说明的仪器设备和软件:
(1)航摄仪及其他传感器:胶片航摄仪不计入考核条件。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进行实地核查。
(2)存放地图数据的服务器:需证明其服务器位于中国境内。
(3)地理信息处理软件、地理信息系统平台软件、全数字摄影测量系统或者遥感图像处理系统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专门软件应当在仪器设备栏录入。
地理信息处理软件和地理信息系统平台软件的认定,由单位根据使用需求自行确定。处理软件或者平台软件只能认定其一,不能重复认定。
全数字摄影测量系统或者遥感图像处理系统,应当同时提交软硬件配套的工作环境图片。
(4)软件应当提供发票。对单位自主开发的软件,应当提供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软件著作权证书,且不作软件套数考核要求。
(四)办公场所
属于自有办公场所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属于租赁办公场所的,提供有效期内的租赁证明及产权人的产权证明。申请单位具有多个办公场所的,可以提供多个办公场所证明,予以累加计算。
(五)测绘业绩
近2年,是指从申请单位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往前推算2年。测绘服务总值以该期间完成验收的项目金额计算。项目合同应明确项目金额。综合性项目中未体现测绘项目部分金额的,一般不予认可。
项目合同从签订至验收跨越2年或者测绘项目可以作阶段性划分的,阶段项目完成并提供验收合格证明,以实际完成的资金额认定。
验收包括省级部门验收、甲方验收或者质检机构验收。乙方自验或只有专家验收组签字的不计入考核。
第七条 测绘资质审批部门应当使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在线受理和审查,为测绘资质申请单位提供即时服务,提高行政效率。
第八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尽快进行审查,认为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九条 测绘资质申请单位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在测绘资质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1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申请。
第十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严格遵循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承诺的审批时限和审批程序进行审批,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
第十一条 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作出拟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在山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组织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处理。调查处理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时限内。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一般不超过2019年12月31日。
第十三条 测绘资质申请单位初次申请测绘资质原则上不得申请乙级。测绘资质单位申请晋升甲级测绘资质的,应当取得乙级测绘资质满2年;申请晋升乙级测绘资质的,应当在取得丙级测绘资质满1年后申请升级。申请晋升丙级测绘资质的,不做时间要求。
申请的专业范围只设甲、乙级的,不受前款限制。
第十四条 测绘资质单位申请业务范围变更,若新增专业范围对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要求有提升的,参照本细则第六条规定进行相应审查。
第十五条 测绘资质单位申请补充和修改数据变更其部分人员的,新增和修改专业技术人员社保日期应为最近日期;删除专业技术人员,须保证人员删除后,仍满足资质条件对人员数量、职称人数的要求。删除专业技术人员后不满足资质条件要求,测绘资质单位仍提交申请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可直接降低其测绘资质等级或注销测绘资质证书。
第十六条 测绘资质单位申请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变更,应当提交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跨市级行政区划变更地址的,原所在设区的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应向变更地市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告知单位情况。
测绘资质单位同时申请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近期内连续申请变更上述信息的,予以重点核查,并对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等相关材料重新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测绘资质单位发生转制或者合并、分立等情形的,被转制或者合并单位的测绘资质条件可以计入转制或者合并后的新单位,先由原单位申请注销测绘资质,再以新单位名义按照初次申请测绘资质方式提交申请材料,新单位继承原测绘资质等级和专业范围。
第十八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或者其委托的下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测绘单位应当在有效期满60日前,向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测绘资质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测绘资质条件的,有效期可以延续;未申请延续或者不再符合测绘资质条件的,依照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测绘资质单位遗失测绘资质证书申请补领的,应当持在山西日报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补领证书申请等材料到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办理补领手续。
乙、丙、丁级测绘资质证书一般为“一正一副”,因多个分公司使用等特殊情形需要增加证书副本的,需提交书面申请和各个分公司包含测绘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证书副本最多增发2本。因证载内容发生变更换发证书的,应回收原发放的全部正副本,并按照“一正一副”发给新证书;如需增加证书副本,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第二十一条 测绘资质单位注销测绘资质的,向各设区的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出注销申请,各设区的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送省局。
测绘资质单位因转产、工商注销登记、解散、破产等无法出具注销申请的,各设区的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可核实情况后,主动出具注销意见报送省局。
第二十二条 测绘资质单位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通过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测绘资质年度报告。
测绘资质单位应当对测绘资质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报告的单位,各设区的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提醒其履行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公示义务。
第二十三条 各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资质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测绘资质巡查。原则上每年对同一家测绘资质单位的抽查不超过一次。
第二十四条 各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资质单位的日常监管,可通过审查补充和修改数据,对申请单位的人员及仪器设备等进行日常监管。
测绘资质申请单位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后应当在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增加批准的测绘专业范围,并将测绘资质证书和增加了测绘业务的营业执照重新录入到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
第二十五条 各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资质单位进行信用管理,依法将其信用信息予以公示,并逐步健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褒扬诚信,惩戒失信。
第二十六条 测绘资质单位违法从事测绘活动被依法查处的,查处违法行为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上一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测绘资质审批部门。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申请、等级升(降)级、信息变更和复审换证。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7年 12月1日起施行。2014年8月25日印发的《山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测绘资质管理实施细则》(晋测发〔2014〕7号)和《山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测绘资质纸质申请材料基本要求》(晋测发〔2014〕8号)同时废止。
附件:1、质量、档案和保密管理考核认定书
2、山西省测绘资质申请单位质量、档案和保密管理考核认定标准
附件1
质量、档案和保密管理考核认定书
测资质字〔 〕第 号
:
按照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和《山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测绘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和保密管理进行了考核。经考核,我局认为你单位符合测绘资质单位质量、档案和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予以认定。
本认定书仅作为你单位测绘资质申请或者升级的证明材料。
(市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山西省测绘资质申请单位质量、档案
和保密管理考核认定标准
一、质量管理考核认定标准
考核项目 |
考 核 内 容 |
考核方法 | |
一 |
机构与人员 |
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并配备人员,部门职责和岗位职责明确。 |
查看文件资料 |
对生产作业人员、质量检查人员开展了技术培训。 |
查看文件材料 | ||
二 |
制度建设与管 |
建立了质量管理、合同管理、设备管理、文件管理等制度。 |
查看已经制定的规定、制度 |
建立了质量责任制度,制定并落实了岗位考核办法和质量责任。 |
查看已经制定的规定、制度 | ||
三 |
仪器设备 |
具备了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和软件工作环境。 |
实地查看 |
所使用的测绘仪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校准。(新申请单位不作要求) |
查看检定或校准证书 | ||
所使用的测绘仪器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新申请单位不作要求) |
根据测绘项目的技术文档考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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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基础测绘项目和规模化测绘地理信息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软件等,得到项目组织方同意或通过由项目组织方组织的检验、测试或鉴定。 |
根据测绘项目的技术文档考核 |
四 |
技术设计(新申请单位不作要求) |
严格按照《测绘技术设计规定》编写项目技术设计,并经本单位审核签字后,报项目委托方审批。 |
根据测绘项目的技术文档考核 |
五 |
两级检查(新申请单位不作要求) |
作业部门进行了过程检查,检查比例符合要求。 |
根据测绘项目的技术文档考核 |
单位进行了最终检查,检查比例符合要求,并编制了最终检查报告。 |
根据测绘项目的技术文档考核 | ||
六 |
技术总结(新申请单位不作要求) |
严格按照《测绘技术总结编写规定》编写了项目技术总结,并经本单位审核签字。 |
根据测绘项目的技术文档考核 |
七 |
验收(新申请单位不作要求) |
项目成果在最终检查全部合格后提交验收。 |
根据测绘项目的技术文档考核 |
基础测绘项目、测绘地理信息专项和重大建设工程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成果经测绘质检机构实施质量检验。其他项目的验收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
根据测绘项目的技术文档考核 |
二、档案和保密管理考核认定标准
考核项目 |
考 核 内 容 |
考核方法 | |
一 |
档案归档 |
设立档案资料室。 |
实地查看 |
项目验收完成后2个月内,办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档案归档。(新申请单位不作要求) |
查看文件材料 | ||
二 |
制度建设与管理 |
建立了涉密测绘成果生产、保管、提供、复制、转借、销毁及资料档案管理等制度。 |
查看已经制定的规定、制度 |
建立了岗位责任制度,制定并落实了档案和保密管理责任。 |
查看已经制定的规定、制度 | ||
有明确的保密部门及部位。 |
实地查看 | ||
三 |
机构设立 |
有专门的档案和保密管理机构。 |
查看文件资料 |
四 |
设备情况 |
保密成果生产、存储、处理设备及条件符合要求。 |
实地查看 |
铁窗、铁门、铁柜及消防设施齐全 |
实地查看 | ||
五 |
人员情况 |
涉密人员签署保密责任书。 |
查看文件资料 |
参加保密培训,核心涉密人员持证上岗。 |
查看文件资料、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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