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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0315号提案的答复
时间: 2022-05-18   来源: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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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自然资函〔2022〕418号

高剑生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通过地方立法解决山西采煤塌陷赔偿标准不一问题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我省煤炭资源储量丰富,煤矿企业众多。长期大规模的煤炭资源开采,在为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提供充足能源动力的同时,也给当地留下了严重的采煤塌陷问题,不仅严重损毁当地生态环境,威胁耕地、房屋、文物安全,而且严重影响居民饮水及生命安全,引发大量信访和诉讼案件。通过立法明确采煤塌陷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赔偿标准,对于妥善解决采煤塌陷地损害赔偿问题,维护塌陷区村民、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煤矿企业与地方经济共同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现行法律法规对于采煤塌陷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

现行的《民法典》《矿产资源法》《煤炭法》《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针对采煤塌陷损害赔偿作出了有关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针对探矿权人取得临时使用土地权后,在勘察过程中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害的,根据不同的损害类型规定了补偿标准。《煤炭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开采煤炭压占土地或者造成地表土地塌陷、挖损,由采矿者负责进行复垦,恢复到可供利用的状态,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因开采矿产资源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引发地质灾害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恢复和治理,防止灾害扩大。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上述法律法规虽然对采煤塌陷损害赔偿进行了规定,但内容较为粗略,缺少针对责任主体、赔偿标准的特别规定,导致实践中此类案件的处理争议较大。比如《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只规定了探矿权人在勘察过程中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害的补偿标准,但缺乏采矿权人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害的有关规定。《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列举了5项采矿权人的义务,但缺少采矿权人对损害赔偿义务的有关规定。《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虽然规定了损害赔偿条款,但没有明确损害赔偿责任主体。

二、我省关于采煤塌陷损害赔偿的有关政策规定

目前,我省还没有专门规范采煤沉陷区补偿的地方性法规,关于采煤塌陷的治理、补偿等问题,可见于我省相关政策文件。2019年,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山西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规范了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提取、使用和监管,进一步落实矿山地质、生态等环境治理恢复与监测责任。随着《山西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的实施,确保了矿山环境治理工作的资金投入。

在市县政府层面,比如,长治市政府督促致损煤矿企业与村民协商,采取按年度作价补偿的方式弥补村民受损土地损失;对地面建筑物、住房、道路等的损毁,采用聘请资质机构评估的方式评估定价进行赔偿。为进一步明确赔偿标准,要求各县区政府根据各自情况出台统一赔偿办法,明确赔偿程序、赔偿标准、治理义务等内容。目前,长子县政府印发了《长子县采矿引发地质灾害治理赔偿试行办法》,细化了坟墓搬迁、地力补偿、农作物分类赔偿等标准,让企业赔偿有据可依,让农民对应得补偿心中有底。

但同时我们也看到,由于工作进度和重视程度不一,区县政府根据各自情况出台统一赔偿办法较少。实践中,针对全省如何确定赔偿责任主体和赔偿限额仍旧缺少普适性政策法规依据。

三、关于通过地方立法解决山西采煤塌陷赔偿标准不一问题的建议

在目前我国采煤塌陷区赔偿标准相关法律机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针对您提出的通过地方立法解决山西采煤塌陷赔偿标准不一问题的建议,我们拟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

一是积极配合、推动有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工作。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积极推动《矿产资源法》的修订工作。从已知的修订草案来看,新的《矿产资源法》一个重要亮点,就是进一步明确了采矿权人的矿区生态修复义务,并且针对开采矿产资源导致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矿区房屋失去正常使用功能、地下水资源破坏等不同情形,均规定了采矿权人相应的补偿义务。此外,新的《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正在起草过程当中,其中,对于开采矿产资源导致矿区房屋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分为原址重建、给予经济补偿、异地搬迁安置三种不同情形进行明确规定。下一步,我厅将根据自然资源部有关工作安排,进一步配合完善新的《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争取早日实现采煤塌陷赔偿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待上位法修订完善后,适时启动我省相关配套法规的起草修订工作,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进一步明确我省的采煤塌陷赔偿标准。

二是继续监督矿山企业依法履行治理恢复义务,切实搞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加大对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力度。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管控引领,着力抓好防控新生沉陷、加强生态环境修复和保护、盘活土地资源、推进土地综合整治利用等相关工作,努力推动采煤沉陷区转型发展。

三是对因矿权灭失造成的历史遗留塌陷问题,将按照我省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安排,逐步解决。同时,建议省政府加大对市县执行统一赔偿标准的督促指导力度,进一步完善我省采煤塌陷赔偿政策体系。

以上答复您是否满意,如有意见,敬请反馈。

感谢您对省政府采煤塌陷赔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提出更多宝贵意见。


承 办 人:安 璐

联系电话:17735117871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2518日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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