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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国土资函〔2008〕398号
关于太原市杏花岭区杨家峪街道办事处小窑头村民
委员会碧云山庄项目建设有关情况的函
太原市国土资源局:
一、该项目未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情况下已进行了大规模的工程建设,不符合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的规定。
二、评审专家在听取了编制单位对《报告》的介绍和会前对《报告》审阅的基础上认为:评估区地质环境条件复杂,人类工程活动强烈,采空区分布面积大;评估区地质灾害危险性大,建设场地的适宜性差。
为了防治发生因不合理工程建设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请你局立即开展调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主题词:国土资源 项目建设 情况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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