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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2023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
时间: 2024-01-1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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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省自然资源厅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中办、国办《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精神要求,全面落实《山西省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的实施方案》工作部署,聚焦自然资源领域中心工作,深入部署推进全省自然资源法治建设和普法工作,取得积极成效。现将我厅2023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做法成效

(一)强化法治建设组织领导。坚持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自然资源法治建设的根本遵循,将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制定《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学法用法办法》,积极推进全厅学法用法制度化、规范化。着眼形成“权责法定”“权责透明”“权责统一”的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权力运行制约体系,出台《山西省自然资源厅权力运行制约体系建设整改提升方案》,自觉把问题整改作为提升工作、规范运行、促进发展的新动力,持续深化和扩大权力运行制约体系建设试点成果。坚持普法工作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印发了《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全面推进自然资源法治建设2023年工作要点》,清单式明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完善自然资源法律制度体系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和监督”等六项重点任务,压实年度责任。将依法决策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深入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实施细则》,规范决策流程,强化决策法定程序的刚性约束。

(二)认真做好立法相关工作。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根据《山西省人大常委会2023年立法计划》,积极开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修订工作,承接细化上位法的规定,依法规范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行政行为,将我省土地管理的成功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保障农村土地改革,为全省推动高质量发展、深化全方位转型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三)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办法》,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监督工作入手,完善并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对《山西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试行)》《“对损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合法性审核,及时完成文件备案、公开等工作。

(四)促进我省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深入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改革,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有关规定和做法,积极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制度完备、治理完善的高标准市场体系,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废止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规范有序开发造地的指导意见(试行)》推动我省市本级全部实现不动产登记“域内通办”,与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和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部门签订《“京津冀+晋蒙”深化不动产登记“跨省通办”合作框架协议》,实现不动产登记业务“跨省通办”

(五)积极规范自然资源领域行政执法。着力构建行政审批运行规范、制度健全、公开透明、监督机制严密的权力运行制约体系,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证件管理。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依据《山西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办法》细化量化执法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等。2023年受理行政复议31件行政诉讼21件均未收到不利判决。

二、存在问题不足

(一)落实法治政府建设要求不够深入全面。部分基层行政执法程序意识不强,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现象,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不够到位,一定程度上容易导致法律风险和廉政风险。

(二)自然资源法治考核评价机制还不够完备。自然资源法治建设的考核机制不够完善,评价缺乏具体量化指标,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够强,法治建设工作机制还不健全,与落实法治建设的硬性要求还有差距。

(三)自然资源法治机构和队伍力量薄弱。目前,自然资源法治队伍的人员素质、专业能力等还存在一定差距,市县基层自然资源法治建设水平不平衡,特别是基层法治机构和队伍力量普遍薄弱,难以适应自然资源管理法治化的客观要求。

三、2024年工作谋划举措

(一)持续深化法治建设。继续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强化党组领导法治工作机制,全面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构建“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业务处室是主体、法治机构作统筹”的法治工作体系。加大法治理论宣传力度,组织开展普法宣传活动,深入推进法治宣传进企业、进机关、进校园、进社区,开展法治讲座、法律咨询服务等活动,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素质。

(二)严格落实立法责任。积极参与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督促和支持基层政府建设法治政府,推动形成科学、规范、高效的法治体系。

(三)加强执法和司法协作。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执法和司法协作,共同打击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及时通报执法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和指导,确保执法公正、合法、规范。

(四)强化法治监督。建立健全内部法治监督机制,定期开展内部法律审查和法律合规检查,加强对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和评估,确保行政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

(五)关注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工作。健全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工作机制,重大决策、立法、政策制定、合同协议起草、复议答复、诉讼应诉等充分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意见,推动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更好服务法治政府建设。

(六)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答复和行政应诉工作。严格依法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规范案件办理流程,明确工作职责分工。进一步压实“谁行为,谁负责”复议应诉主体责任,强化被复议及被诉行政行为承办处室的应诉答辩、举证责任。有效发挥层级监督和内部纠错功能,积极推动争议实质性化解,针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反映的普遍性问题,加强制度机制建设,切实降低行政诉讼案件败诉率和行政复议案件被纠错率。提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和落实旁听制度,自觉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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