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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热能利用政策摘编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4月
目 录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动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摘录)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摘录)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摘录)
财政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摘录)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摘录)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摘录)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摘录)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山西省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摘录)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我市地热资源矿业权审批工作的公告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大地热资源利用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地热开发利用管理的通知(摘录)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切实加强地热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管理的通知(摘录)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发展地热能供热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习近平总书记有关指示
能源低碳发展关乎人类未来。中国高度重视能源低碳发展,积极推进能源消费、供给、技术、体制革命。
——2019年10月22日向2019年太原能源低碳发展论坛所致的贺信
“十四五”时期,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了以降碳为重点战略方向、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由量变到质变的关键时期。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保持战略定力,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来谋划经济社会发展,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 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统筹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促进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努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2021年4月30日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九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推动能源革命。要立足我国能源资源禀赋,坚持先立后破、通盘谋划,传统能源逐步退出必须建立在新能源安全可靠的替代基础上。要加大力度规划建设以大型风光电基地为基础、以其周边清洁高效先进节能的煤电为支撑、以稳定安全可靠的特高压输变电线路为载体的新能源供给消纳体系。要坚决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尤其是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增长,有序减量替代,大力推动煤电节能降碳改造、灵活性改造、供热改造“三改联动”。要夯实国内能源生产基础,保障煤炭供应安全,保持原油、天然气产能稳定增长,加强煤气油储备能力建设,推进先进储能技术规模化应用。要把促进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发展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积极有序发展光能源、硅能源、氢能源、可再生能源。要推动能源技术与现代信息、新材料和先进制造技术深度融合,探索能源生产和消费新模式。要加快发展有规模有效益的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氢能等新能源,统筹水电开发和生态保护,积极安全有序发展核电。
——2022年1月24日主持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六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2021年4月23日)
(六)推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依托产业集群(基地)建设一批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互联网平台,推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制造业领域的应用创新,大力发展研发设计、金融服务、检验检测等现代服务业,积极发展服务型制造业,打造数字经济新优势。加强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新一代信息网络,拓展第五代移动通信应用。积极发展电商网购、在线服务等新业态,推动生活服务业线上线下融合,支持电商、快递进农村。加快郑州、长沙、太原、宜昌、赣州国家物流枢纽建设,支持建设一批生产服务型物流枢纽。增加郑州商品交易所上市产品,支持山西与现有期货交易所合作开展能源商品期现结合交易。推进江西省赣江新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
(十四)加快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加大园区循环化改造力度,推进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建设,支持新建一批循环经济示范城市、示范园区。支持开展低碳城市试点,积极推进近零碳排放示范工程,开展节约型机关和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建筑等创建行动,鼓励绿色消费和绿色出行,促进产业绿色转型发展,提升生态碳汇能力。因地制宜发展绿色小水电、分布式光伏发电,支持山西煤层气、鄂西页岩气开发转化,加快农村能源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依托规范的公共资源和产权交易平台开展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碳排放权市场化交易。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扎实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各项工作。健全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完善促进节能环保的电价机制。
(2021年9月22日)
三、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三)强化绿色低碳发展规划引领。将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要求全面融入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强化国家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地方各级规划的支撑保障。加强各级各类规划间衔接协调,确保各地区各领域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的主要目标、发展方向、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等协调一致。
(四)优化绿色低碳发展区域布局。持续优化重大基础设施、重大生产力和公共资源布局,构建有利于碳达峰、碳中和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在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区域重大战略实施中,强化绿色低碳发展导向和任务要求。
(五)加快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大力推动节能减排,全面推进清洁生产,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不断提升绿色低碳发展水平。扩大绿色低碳产品供给和消费,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把绿色低碳发展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开展绿色低碳社会行动示范创建。凝聚全社会共识,加快形成全民参与的良好格局。
五、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
(九)强化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坚持节能优先的能源发展战略,严格控制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统筹建立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做好产业布局、结构调整、节能审查与能耗双控的衔接,对能耗强度下降目标完成形势严峻的地区实行项目缓批限批、能耗等量或减量替代。强化节能监察和执法,加强能耗及二氧化碳排放控制目标分析预警,严格责任落实和评价考核。加强甲烷等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管控。
(十)大幅提升能源利用效率。把节能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持续深化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节能,提升数据中心、新型通信等信息化基础设施能效水平。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和目标责任。瞄准国际先进水平,加快实施节能降碳改造升级,打造能效“领跑者”。
(十一)严格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加快煤炭减量步伐,“十四五”时期严控煤炭消费增长,“十五五”时期逐步减少。石油消费“十五五”时期进入峰值平台期。统筹煤电发展和保供调峰,严控煤电装机规模,加快现役煤电机组节能升级和灵活性改造。逐步减少直至禁止煤炭散烧。加快推进页岩气、煤层气、致密油气等非常规油气资源规模化开发。强化风险管控,确保能源安全稳定供应和平稳过渡。
(十二)积极发展非化石能源。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等,不断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坚持集中式与分布式并举,优先推动风能、太阳能就地就近开发利用。因地制宜开发水能。积极安全有序发展核电。合理利用生物质能。加快推进抽水蓄能和新型储能规模化应用。统筹推进氢能“制储输用”全链条发展。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提高电网对高比例可再生能源的消纳和调控能力。
七、提升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质量
(十七)推进城乡建设和管理模式低碳转型。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各环节全面落实绿色低碳要求。推动城市组团式发展,建设城市生态和通风廊道,提升城市绿化水平。合理规划城镇建筑面积发展目标,严格管控高能耗公共建筑建设。实施工程建设全过程绿色建造,健全建筑拆除管理制度,杜绝大拆大建。加快推进绿色社区建设。结合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推进县城和农村绿色低碳发展。
(十八)大力发展节能低碳建筑。持续提高新建建筑节能标准,加快推进超低能耗、近零能耗、低碳建筑规模化发展。大力推进城镇既有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节能改造,提升建筑节能低碳水平。逐步开展建筑能耗限额管理,推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开展建筑领域低碳发展绩效评估。全面推广绿色低碳建材,推动建筑材料循环利用。发展绿色农房。
(十九)加快优化建筑用能结构。深化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加快推动建筑用能电气化和低碳化。开展建筑屋顶光伏行动,大幅提高建筑采暖、生活热水、炊事等电气化普及率。在北方城镇加快推进热电联产集中供暖,加快工业余热供暖规模化发展,积极稳妥推进核电余热供暖,因地制宜推进热泵、燃气、生物质能、地热能等清洁低碳供暖。推动建筑用能电气化和低碳化。开展建筑屋顶光伏行动,大幅提高建筑采暖、生活热水、炊事等电气化普及率。在北方城镇加快推进热电联产集中供暖,加快工业余热供暖规模化发展,积极稳妥推进核电余热供暖,因地制宜推进热泵、燃气、生物质能、地热能等清洁低碳供暖。
八、加强绿色低碳重大科技攻关和推广应用
(二十)强化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布局。制定科技支撑碳达峰、碳中和行动方案,编制碳中和技术发展路线图。采用“揭榜挂帅”机制,开展低碳零碳负碳和储能新材料、新技术、新装备攻关。加强气候变化成因及影响、生态系统碳汇等基础理论和方法研究。推进高效率太阳能电池、可再生能源制氢、可控核聚变、零碳工业流程再造等低碳前沿技术攻关。培育一批节能降碳和新能源技术产品研发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碳达峰、碳中和人才体系,鼓励高等学校增设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学科专业。
(二十一)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研发和推广。深入研究支撑风电、太阳能发电大规模友好并网的智能电网技术。加强电化学、压缩空气等新型储能技术攻关、示范和产业化应用。加强氢能生产、储存、应用关键技术研发、示范和规模化应用。推广园区能源梯级利用等节能低碳技术。推动气凝胶等新型材料研发应用。推进规模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技术研发、示范和产业化应用。建立完善绿色低碳技术评估、交易体系和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九、持续巩固提升碳汇能力
(二十二)巩固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控,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控生态空间占用,稳定现有森林、草原、湿地、海洋、土壤、冻土、岩溶等固碳作用。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推动城乡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利用。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加强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推广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
(二十三)提升生态系统碳汇增量。实施生态保护修复重大工程,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深入推进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实施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持续增加森林面积和蓄积量。加强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强化湿地保护。整体推进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提升红树林、海草床、盐沼等固碳能力。开展耕地质量提升行动,实施国家黑土地保护工程,提升生态农业碳汇。积极推动岩溶碳汇开发利用。
十、提高对外开放绿色低碳发展水平
(二十四)加快建立绿色贸易体系。持续优化贸易结构,大力发展高质量、高技术、高附加值绿色产品贸易。完善出口政策,严格管理高耗能高排放产品出口。积极扩大绿色低碳产品、节能环保服务、环境服务等进口。
(二十五)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加快“一带一路”投资合作绿色转型。支持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开展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大力推动南南合作,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应对气候变化能力。深化与各国在绿色技术、绿色装备、绿色服务、绿色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积极推动我国新能源等绿色低碳技术和产品走出去,让绿色成为共建“一带一路”的底色。
(二十六)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国际谈判,坚持我国发展中国家定位,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和各自能力原则,维护我国发展权益。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巴黎协定》,发布我国长期温室气体低排放发展战略,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和标准制定,推动建立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气候治理体系。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国际交流合作,统筹国内外工作,主动参与全球气候和环境治理。
十一、健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统计监测体系
(二十七)健全法律法规。全面清理现行法律法规中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不相适应的内容,加强法律法规间的衔接协调。研究制定碳中和专项法律,抓紧修订节约能源法、电力法、煤炭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增强相关法律法规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十八)完善标准计量体系。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加快节能标准更新升级,抓紧修订一批能耗限额、产品设备能效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工程建设标准,提升重点产品能耗限额要求,扩大能耗限额标准覆盖范围,完善能源核算、检测认证、评估、审计等配套标准。加快完善地区、行业、企业、产品等碳排放核查核算报告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碳核算体系。制定重点行业和产品温室气体排放标准,完善低碳产品标准标识制度。积极参与相关国际标准制定,加强标准国际衔接。
(二十九)提升统计监测能力。健全电力、钢铁、建筑等行业领域能耗统计监测和计量体系,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加强二氧化碳排放统计核算能力建设,提升信息化实测水平。依托和拓展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体系,建立生态系统碳汇监测核算体系,开展森林、草原、湿地、海洋、土壤、冻土、岩溶等碳汇本底调查和碳储量评估,实施生态保护修复碳汇成效监测评估。
十二、完善政策机制
(三十)完善投资政策。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构建与碳达峰、碳中和相适应的投融资体系,严控煤电、钢铁、电解铝、水泥、石化等高碳项目投资,加大对节能环保、新能源、低碳交通运输装备和组织方式、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项目的支持力度。完善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政策,激发市场主体绿色低碳投资活力。国有企业要加大绿色低碳投资,积极开展低碳零碳负碳技术研发应用。
(三十一)积极发展绿色金融。有序推进绿色低碳金融产品和服务开发,设立碳减排货币政策工具,将绿色信贷纳入宏观审慎评估框架,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为绿色低碳项目提供长期限、低成本资金。鼓励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提供长期稳定融资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用于绿色低碳项目建设运营,扩大绿色债券规模。研究设立国家低碳转型基金。鼓励社会资本设立绿色低碳产业投资基金。建立健全绿色金融标准体系。
(三十二)完善财税价格政策。各级财政要加大对绿色低碳产业发展、技术研发等的支持力度。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标准,加大绿色低碳产品采购力度。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船税收优惠。研究碳减排相关税收政策。建立健全促进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发展的价格机制。完善差别化电价、分时电价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严禁对高耗能、高排放、资源型行业实施电价优惠。加快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和按供热量收费。加快形成具有合理约束力的碳价机制。
(三十三)推进市场化机制建设。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加快建设完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逐步扩大市场覆盖范围,丰富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完善配额分配管理。将碳汇交易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立健全能够体现碳汇价值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健全企业、金融机构等碳排放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完善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加快建设全国用能权交易市场。加强电力交易、用能权交易和碳排放权交易的统筹衔接。发展市场化节能方式,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推广节能综合服务。
(国发〔2021〕23号,2021年10月24日印发)
三、重点任务
将碳达峰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方面,重点实施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行动、节能降碳增效行动、工业领域碳达峰行动、城乡建设碳达峰行动、交通运输绿色低碳行动、循环经济助力降碳行动、绿色低碳科技创新行动、碳汇能力巩固提升行动、绿色低碳全民行动、各地区梯次有序碳达峰行动等“碳达峰十大行动”。
(一)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行动。
能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也是碳排放的最主要来源。要坚持安全降碳,在保障能源安全的前提下,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
1.推进煤炭消费替代和转型升级。加快煤炭减量步伐,“十四五”时期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增长,“十五五”时期逐步减少。严格控制新增煤电项目,新建机组煤耗标准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有序淘汰煤电落后产能,加快现役机组节能升级和灵活性改造,积极推进供热改造,推动煤电向基础保障性和系统调节性电源并重转型。推动重点用煤行业减煤限煤。
2.大力发展新能源。探索深化地热能以及波浪能、潮流能、温差能等海洋新能源开发利用。
3.因地制宜开发水电。
4.积极安全有序发展核电。
5.合理调控油气消费。有序引导天然气消费,优化利用结构,优先保障民生用气,大力推动天然气与多种能源融合发展,因地制宜建设天然气调峰电站,合理引导工业用气和化工原料用气。
6.加快建设新型电力系统。
(二)节能降碳增效行动。
落实节约优先方针,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严格控制能耗强度,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推动能源消费革命,建设能源节约型社会。
1.全面提升节能管理能力。推行用能预算管理,强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对项目用能和碳排放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从源头推进节能降碳。
2.实施节能降碳重点工程。实施城市节能降碳工程,开展建筑、交通、照明、供热等基础设施节能升级改造,推进先进绿色建筑技术示范应用,推动城市综合能效提升。实施园区节能降碳工程,以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以下称“两高”项目)集聚度高的园区为重点,推动能源系统优化和梯级利用,打造一批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节能低碳园区。实施重点行业节能降碳工程,推动电力、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石化化工等行业开展节能降碳改造,提升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实施重大节能降碳技术示范工程,支持已取得突破的绿色低碳关键技术开展产业化示范应用。
3.推进重点用能设备节能增效。
4.加强新型基础设施节能降碳。优化新型基础设施用能结构,采用直流供电、分布式储能、“光伏+储能”等模式,探索多样化能源供应,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推动既有设施绿色升级改造,积极推广使用高效制冷、先进通风、余热利用、智能化用能控制等技术,提高设施能效水平。
(三)工业领域碳达峰行动。
工业是产生碳排放的主要领域之一,对全国整体实现碳达峰具有重要影响。工业领域要加快绿色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力争率先实现碳达峰。
1.推动工业领域绿色低碳发展。优化产业结构,加快退出落后产能,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传统产业绿色低碳改造。促进工业能源消费低碳化,推动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提高可再生能源应用比重,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提升工业电气化水平。深入实施绿色制造工程,大力推行绿色设计,完善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绿色工厂和绿色工业园区。推进工业领域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发展,加强重点行业和领域技术改造。
2.推动钢铁行业碳达峰。
3.推动有色金属行业碳达峰。
4.推动建材行业碳达峰。
5.推动石化化工行业碳达峰。
6.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
(四)城乡建设碳达峰行动。
加快推进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城市更新和乡村振兴都要落实绿色低碳要求。
1.推进城乡建设绿色低碳转型。推动城市组团式发展,科学确定建设规模,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过快增长。倡导绿色低碳规划设计理念,增强城乡气候韧性,建设海绵城市。推广绿色低碳建材和绿色建造方式,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推广钢结构住宅,推动建材循环利用,强化绿色设计和绿色施工管理。加强县城绿色低碳建设。推动建立以绿色低碳为导向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机制,制定建筑拆除管理办法,杜绝大拆大建。建设绿色城镇、绿色社区。
2.加快提升建筑能效水平。加快更新建筑节能、市政基础设施等标准,提高节能降碳要求。加强适用于不同气候区、不同建筑类型的节能低碳技术研发和推广,推动超低能耗建筑、低碳建筑规模化发展。加快推进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持续推动老旧供热管网等市政基础设施节能降碳改造。提升城镇建筑和基础设施运行管理智能化水平,加快推广供热计量收费和合同能源管理,逐步开展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到2025年,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3.加快优化建筑用能结构。深化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光伏发电与建筑一体化应用。积极推动严寒、寒冷地区清洁取暖,推进热电联产集中供暖,加快工业余热供暖规模化应用,积极稳妥开展核能供热示范,因地制宜推行热泵、生物质能、地热能、太阳能等清洁低碳供暖。到2025年,城镇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达到8%,新建公共机构建筑、新建厂房屋顶光伏覆盖率力争达到50%。
4.推进农村建设和用能低碳转型。推进绿色农房建设,加快农房节能改造。持续推进农村地区清洁取暖,因地制宜选择适宜取暖方式。发展节能低碳农业大棚。推广节能环保灶具、电动农用车辆、节能环保农机和渔船。加快生物质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中的应用。加强农村电网建设,提升农村用能电气化水平。
(五)交通运输绿色低碳行动。
加快形成绿色低碳运输方式,确保交通运输领域碳排放增长保持在合理区间。
1.推动运输工具装备低碳转型。
2.构建绿色高效交通运输体系。
3.加快绿色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六)循环经济助力降碳行动。
抓住资源利用这个源头,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充分发挥减少资源消耗和降碳的协同作用。
1.推进产业园区循环化发展。以提升资源产出率和循环利用率为目标,优化园区空间布局,开展园区循环化改造。推动园区企业循环式生产、产业循环式组合,组织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改造,促进废物综合利用、能量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推进工业余压余热、废气废液废渣资源化利用,积极推广集中供气供热。搭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共享平台,加强园区物质流管理。到2030年,省级以上重点产业园区全部实施循环化改造。
2.加强大宗固废综合利用。
3.健全资源循环利用体系。高水平建设现代化“城市矿产”基地,推动再生资源规范化、规模化、清洁化利用。到2025年,废钢铁、废铜、废铝、废铅、废锌、废纸、废塑料、废橡胶、废玻璃等9种主要再生资源循环利用量达到4.5亿吨,到2030年达到5.1亿吨。
4.大力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
(七)绿色低碳科技创新行动。
发挥科技创新的支撑引领作用,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创新能力,加快绿色低碳科技革命。
1.完善创新体制机制。制定科技支撑碳达峰碳中和行动方案,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中设立碳达峰碳中和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等重点专项,采取“揭榜挂帅”机制,开展低碳零碳负碳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将绿色低碳技术创新成果纳入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国有企业有关绩效考核。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支持企业承担国家绿色低碳重大科技项目,鼓励设施、数据等资源开放共享。推进国家绿色技术交易中心建设,加快创新成果转化。加强绿色低碳技术和产品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绿色低碳技术和产品检测、评估、认证体系。
2.加强创新能力建设和人才培养。
3.强化应用基础研究。实施一批具有前瞻性、战略性的国家重大前沿科技项目,推动低碳零碳负碳技术装备研发取得突破性进展。聚焦化石能源绿色智能开发和清洁低碳利用、可再生能源大规模利用、新型电力系统、节能、氢能、储能、动力电池、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重点,深化应用基础研究。积极研发先进核电技术,加强可控核聚变等前沿颠覆性技术研究。
4.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推广先进成熟绿色低碳技术,开展示范应用。
(八)碳汇能力巩固提升行动。
坚持系统观念,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提高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提升生态系统碳汇增量。
1.巩固生态系统固碳作用。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构建有利于碳达峰、碳中和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控生态空间占用,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稳定现有森林、草原、湿地、海洋、土壤、冻土、岩溶等固碳作用。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加强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推广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
2.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实施生态保护修复重大工程。深入推进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扩大林草资源总量。到2030年,全国森林覆盖率达到25%左右,森林蓄积量达到190亿立方米。
3.加强生态系统碳汇基础支撑。依托和拓展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体系,利用好国家林草生态综合监测评价成果,建立生态系统碳汇监测核算体系,开展森林、草原、湿地、海洋、土壤、冻土、岩溶等碳汇本底调查、碳储量评估、潜力分析,实施生态保护修复碳汇成效监测评估。建立健全能够体现碳汇价值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研究制定碳汇项目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相关规则。
4.推进农业农村减排固碳。大力发展绿色低碳循环农业,推进农光互补、“光伏+设施农业”“海上风电+海洋牧场”等低碳农业模式。研发应用增汇型农业技术。开展耕地质量提升行动,实施国家黑土地保护工程,提升土壤有机碳储量。合理控制化肥、农药、地膜使用量,实施化肥农药减量替代计划,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九)绿色低碳全民行动。
增强全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把绿色理念转化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
1.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
2.推广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大力发展绿色消费,推广绿色低碳产品,完善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制度。提升绿色产品在政府采购中的比例。
3.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引导企业主动适应绿色低碳发展要求,强化环境责任意识,加强能源资源节约,提升绿色创新水平。重点领域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要制定实施企业碳达峰行动方案,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重点用能单位要梳理核算自身碳排放情况,深入研究碳减排路径,“一企一策”制定专项工作方案,推进节能降碳。相关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要按照环境信息依法披露要求,定期公布企业碳排放信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作用,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4.强化领导干部培训。
(十)各地区梯次有序碳达峰行动。
各地区要准确把握自身发展定位,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资源环境禀赋,坚持分类施策、因地制宜、上下联动,梯次有序推进碳达峰。
1.科学合理确定有序达峰目标。产业结构偏重、能源结构偏煤的地区和资源型地区要把节能降碳摆在突出位置,大力优化调整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逐步实现碳排放增长与经济增长脱钩,力争与全国同步实现碳达峰。
2.因地制宜推进绿色低碳发展。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要严格落实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战略导向,在绿色低碳发展方面走在全国前列。中西部和东北地区要着力优化能源结构,按照产业政策和能耗双控要求,有序推动高耗能行业向清洁能源优势地区集中,积极培育绿色发展动能。
3.上下联动制定地方达峰方案。
4.组织开展碳达峰试点建设。加大中央对地方推进碳达峰的支持力度,选择100个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城市和园区开展碳达峰试点建设,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对试点城市和园区给予支持,加快实现绿色低碳转型,为全国提供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四、国际合作
(一)深度参与全球气候治理。
(二)开展绿色经贸、技术与金融合作。
(三)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
五、政策保障
(一)建立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
(二)健全法律法规标准。构建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法律体系,推动能源法、节约能源法、电力法、煤炭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制定修订。加快节能标准更新,修订一批能耗限额、产品设备能效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工程建设标准,提高节能降碳要求。健全可再生能源标准体系,加快相关领域标准制定修订。建立健全氢制、储、输、用标准。完善工业绿色低碳标准体系。建立重点企业碳排放核算、报告、核查等标准,探索建立重点产品全生命周期碳足迹标准。积极参与国际能效、低碳等标准制定修订,加强国际标准协调。
(三)完善经济政策。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落实和完善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税收优惠政策,更好发挥税收对市场主体绿色低碳发展的促进作用。完善绿色电价政策,健全居民阶梯电价制度和分时电价政策,探索建立分时电价动态调整机制。完善绿色金融评价机制,建立健全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大力发展绿色贷款、绿色股权、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绿色基金等金融工具,设立碳减排支持工具,引导金融机构为绿色低碳项目提供长期限、低成本资金,鼓励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为碳达峰行动提供长期稳定融资支持。拓展绿色债券市场的深度和广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上市融资、挂牌融资和再融资。研究设立国家低碳转型基金,支持传统产业和资源富集地区绿色转型。鼓励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设立绿色低碳产业投资基金。
(四)建立健全市场化机制。发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作用,进一步完善配套制度,逐步扩大交易行业范围。建设全国用能权交易市场,完善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做好与能耗双控制度的衔接。统筹推进碳排放权、用能权、电力交易等市场建设,加强市场机制间的衔接与协调,将碳排放权、用能权交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推广节能咨询、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托管等“一站式”综合服务模式。
(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第五条 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1994年3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2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条 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矿产资源的矿种和分类见本细则所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新发现的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五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
附件:矿产资源分类细目
1.能源矿产
煤、煤成气、石煤、油页岩、石油、天然气、油砂、天然沥青、铀、钍、地热。
2.金属矿产 (略)
4.水气矿产
地下水、矿泉水、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氡气。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七条 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三十六条 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或者限制开采区。
(2021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8号公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管理负责,应当将地下水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采取控制开采量、防治污染等措施,维持地下水合理水位,保护地下水水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调查、监测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取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要求,使用先进节约用水技术、工艺和设备,采取循环用水、综合利用及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实施技术改造,降低用水消耗。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同时安装计量设施。已有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装计量设施的,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安装。
单位和个人取用地下水量达到取水规模以上的,应当安装地下水取水在线计量设施,并将计量数据实时传输到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水规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统筹考虑地下水超采区划定、地下水利用情况以及地质环境条件等因素,组织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一)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依法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并采取防护性措施;
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第四十二条 在泉域保护范围以及岩溶强发育、存在较多落水洞和岩溶漏斗的区域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建设项目。
第四十三条 多层含水层开采、回灌地下水应当防止串层污染。
多层地下水的含水层水质差异大的,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
已经造成地下水串层污染的,应当按照封填井技术要求限期回填串层开采井,并对造成的地下水污染进行治理和修复。
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应当符合相关的水质标准,不得使地下水水质恶化。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完善协作配合机制。
国务院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建立统一的国家地下水监测站网和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对地下水进行动态监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完善地下水监测工作体系,加强地下水监测。
第四十八条 建设地下水取水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申请取水许可时附具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方案,并按照取水许可批准文件的要求,自行或者委托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进行施工。施工单位不得承揽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取水许可的地下水取水工程。
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建设单位应当于施工前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下水取水工程的所有权人负责工程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取水工程登记造册,建立监督管理制度。
报废的矿井、钻井、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未建成、已完成勘探任务、依法应当停止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由工程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实施封井或者回填;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将其封井或者回填情况告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无法确定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封井或者回填。
实施封井或者回填,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和地下水保护要求,划定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的禁止和限制取水范围。
禁止在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建设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禁止抽取难以更新的地下水用于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
建设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应当对取水和回灌进行计量,实行同一含水层等量取水和回灌,不得对地下水造成污染。达到取水规模以上的,应当安装取水和回灌在线计量设施,并将计量数据实时传输到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水规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
对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已建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关闭。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从事地下水节约、保护、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诚信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第二十四条 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以下活动:
(一)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二)农村、牧区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
(三)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
(四)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
(五)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
第二十六条 国家对列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项目给予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四部委联合发文,国能新能〔2013〕4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石油集团公司、中石化集团公司、中海油集团公司、国电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公司,国家地热能源开发利用研究及应用技术推广中心,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地热能是清洁环保的新型可再生能源,资源储量大、分布广,发展前景广阔,市场潜力巨大。积极开发利用地热能对缓解我国能源资源压力、实现非化石能源目标、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战略意义。为促进我国地热能开发利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调整能源结构、增加可再生能源供应、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大力推进地热能技术进步,积极培育地热能开发利用市场,按照技术先进、环境友好、经济可行的总体要求,全面促进地热能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编制全国和地区地热能开发利用规划,明确地热能开发利用布局,培育持续稳定的地热能利用市场,建立有利于地热能发展的政策框架,引导地热能利用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地热能开发,营造公平市场环境,提高地热能利用的市场竞争力。
因地制宜,多元发展。根据地热能资源特点和当地用能需要,因地制宜开展浅层地热能、中层地热能和深层地热能的开发利用。结合各地地热资源特性及各类地热能利用技术特点,开展地热能发电、地热能供暖及地热能发电、供暖与制冷等多种形式的综合利用,鼓励地热能与其它化石能源的联合开发利用,提高地热能开发利用效率和替代传统化石能源的比例。
加强监管,保护环境。坚持地热能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并重,加强地热能资源开发利用全过程的管理,完善地热能资源开发利用技术标准,建立地热能资源勘查与评价、项目开发与评估、环境监测与管理体系,提高地热能开发利用的科学性。严格地热能利用的环境监管,建立地热能开发利用环境影响评估机制,加强对地质资源、水资源和环境影响的监测与评价,促进地热能资源的永续利用。
(三)主要目标
到2015年,基本查清全国地热能资源情况和分布特点,建立国家地热能资源数据和信息服务体系。全国地热供暖面积达到5 亿平方米,地热发电装机容量达到10万千瓦,地热能年利用量达到2000万吨标准煤,形成地热能资源评价、开发利用技术、关键设备制造、产业服务等比较完整的产业体系。
到2020年,地热能开发利用量达到5000万吨标准煤,形成完善的地热能开发利用技术和产业体系。
二、重点任务和布局
(四)开展地热能资源详查与评价。按照“政府引导、企业参与”的原则开展全国地热能资源详查和评价,用2-3年的时间完成浅层地热能、中深层地热能资源的普查勘探和资源评价工作,提高资源勘查精准程度,规范地热能资源勘查评价方法,摸清地热能资源的地区分布和可开发利用潜力,建立地热能资源信息监测系统,提高地热能资源开发利用的保障能力。
(五)加大关键技术研发力度。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依托有实力的科研院所建立国家地热开发利用研发中心,加强地热能利用关键技术研发。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重点对地热能资源评价技术、地热发电技术、高效率换热(制冷)工质、中高温热泵压缩机、高性能管网材料、尾水回灌和水处理、矿物质提取等关键技术进行联合攻关。依托地热能利用示范项目,加快地热能利用关键技术产业化进程,形成对我国地热能开发利用强有力的产业支撑。
(六)积极推广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在做好环境保护的前提下,促进浅层地热能的规模化应用。在资源条件适宜地区,优先发展再生水源热泵(含污水、工业废水等),积极发展土壤源、地表水源(含江、河、湖泊等)热泵,适度发展地下水源热泵,提高浅层地温能在城镇建筑用能中的比例。重点在地热能资源丰富、建筑利用条件优越、建筑用能需求旺盛的地区,规模化推广利用浅层地温能。鼓励具备应用条件的城镇新建建筑或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同步推广应用热泵系统,鼓励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优先采用热泵系统,鼓励既有燃煤、燃油锅炉供热制冷等传统能源系统,改用热泵系统或与热泵系统复合应用。
(七)加快推进中深层地热能综合利用。按照“综合利用、持续开发”的原则加快中深层地热能资源开发利用。在资源条件具备的地区,在城市能源和供热、建设和改造规划中优先利用地热能。鼓励开展中深层地热能的梯级利用,建立中深层地热能供暖与发电、供暖与制冷等多种形式的综合利用模式。鼓励开展地下水资源所含矿物资源的综合利用,有条件的地区鼓励开展油田废弃井地热能的利用。通过中深层地热能的规模化利用,提高中深层地热能的市场竞争力,探索适合地热能开发利用的商业化投资经营模式。
(八)积极开展深层地热发电试验示范。积极开展深层高温地热发电项目示范,重点在青藏铁路沿线、西藏、云南或四川西部等高温地热资源分布地区,在保护好生态环境的条件下,以满足当地用电需要为目的,新建若干万千瓦级高温地热发电项目,对西藏羊八井地热电站进行技术升级改造。同时,密切跟踪国际增强型地热发电技术动态和发展趋势,开展增强型地热发电试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初步确定项目场址并开展必要的前期勘探工作,为后期开展增强型地热发电试验项目奠定基础。
(九)创建中深层地热能利用示范区。结合中深层地热能资源分布特点和当地用能需要,在华北、东北、西北、华中、西南等重点地区和东部油田,引导创建技术先进、管理规范、效果显著的中深层地热能集中利用示范区。每个示范区地热能利用技术均具有一定的先进性,且累计地热能建筑供暖或制冷面积达到一定规模。通过地热能的集中利用示范和规模化利用,探索有利于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新型能量管理技术和市场运营模式,促进地热能利用技术升级和成本下降,增强地热能的市场竞争力,提高清洁能源在城市用能中的比重。
(十)完善地热能产业服务体系。围绕地热能开发利用产业链、标准规范、人才培养和服务体系等,完善地热能产业体系。完善地热能资源勘探、钻井、抽井、回灌的标准规范,制定地热发电、建筑供热制冷及综合利用工程的总体设计、建设及运营的标准规范。加强地热能利用设备的检测和认证,建立地热能开发利用信息监测体系,完善地热能资源和利用的信息统计,加大地热能利用相关人才培养力度,积极推进地热能利用的国际合作。
三、加强地热能开发利用管理
(十一)加强地热能行业管理。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等相关法律和规划,开展地热能开发利用的中长期规划工作,地方根据全国地热能开发利用规划制定并实施本地区地热能开发利用规划。各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地热能开发利用的行业管理。
(十二)严格地热能利用的环境监管。地热能资源的开发应坚持“资源落实、永续利用”的原则,应根据地热能资源的规模和特点合理稳定开采,实现地热能的永续利用。采用抽取地下水进行地热能利用的,原则上均应采用回灌技术,抽灌井分别安装水表并实现水量实时在线监测,定期对回灌水进行取样送检并记录在案。如因自然条件无法实施回灌的项目,应重点解决好地下水的二次污染问题,水质处理达标后才可排放或利用。地热尾水经过处理达到农田灌溉用水或城市生活用水标准的,相关部门应按照有关政策优先采用。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地质资源、水资源的监测与评价,对擅自进行地热井抽灌施工或未按标准进行抽灌施工的单位,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政策措施
(十三)加强规划引导。国家能源局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会同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有关部门编制地热能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住房和建设等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地热能开发利用规划,统筹开展地热能开发利用。各相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制定与地热能利用相关的专项规划,并实施相关工作。
(十四)完善价格财税扶持政策。按照可再生能源有关政策,中央财政重点支持地热能资源勘查与评估、地热能供热制冷项目、发电和综合利用示范项目。按照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政策要求,对地热发电商业化运行项目给予电价补贴政策。通过合同能源管理实施的地热能利用项目,可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利用地热能供暖制冷的项目运行电价参照居民用电价格执行。采用地热能供暖(制冷)的企业可参照清洁能源锅炉采暖价格收取采暖费。鼓励各省、区、市结合实际出台具体支持政策。
(十五)建立市场保障机制。地热利用比较集中的城镇可编制以地热利用为主的新能源发展规划,完善地热能利用市场保障机制。鼓励专业化服务公司从事地热利用建设运营服务。电网企业要按照国家关于可再生能源电力保障性收购的要求,落实全额保障性收购地热发电量义务。
各有关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和相关企业要高度重视发展地热能的重大意义,认真贯彻《可再生能源法》,积极推进地热能开发利用工作,促进地热能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国家能源局 财 政 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3 年1月10日
(六部委联合发文,发改环资〔2017〕2278号)
近年来,一些地区积极发展浅层地热能供热(冷)一体化服务,在减少燃煤消耗、提高区域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74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5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14〕2984号)和《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城镇清洁供暖的指导意见》(建城〔2017〕196号),因地制宜加快推进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推进北方采暖地区居民供热等领域燃煤减量替代,提高区域供热(冷)能源利用效率和清洁化水平,改善空气环境质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居民可承受”方针,统筹运用相关政策,支持和规范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提升居民供暖清洁化水平,改善空气环境质量。
(二)基本原则。
浅层地热能(亦称地温能)指自然界江、河、湖、海等地表水源、污水(再生水)源及地表以下200米以内、温度低于25摄氏度的岩土体和地下水中的低品位热能,可经热泵系统采集提取后用于建筑供热(冷)。在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中应坚持以下原则:
1.因地制宜。立足区域地质、水资源和浅层地热能特点、居民用能需求,结合城区、园区、郊县、农村经济发展状况、资源禀赋、气象条件、建筑物分布、配电条件等,合理开发利用地表水(含江、河、湖、海等)、污水(再生水)、岩土体、地下水等蕴含的浅层地热能,不断扩大浅层地热能在城市供暖中的应用。
2.安全稳定。供热(冷)涉及民生,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必须把保障安全稳定运行放在首位,工程建设和运营单位应具备经营状况稳定、资信良好、技术成熟、建设规范、工程质量优良等条件,并符合当地供热管理有关规定,确保供热(冷)系统安全稳定可靠,满足供热、能效、环保、水资源保护要求。
3.环境友好。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应以严格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为前提,确保不浪费水资源、不污染水质、不破坏土壤热平衡、不产生地质灾害。
4.市场主导与政府推动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高质量满足社会供热(冷)需求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为出发点,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参与浅层地热能开发。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针对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的瓶颈制约,用改革的办法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有效发挥政府规划引导、政策激励和监督管理作用,营造有利于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的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三)主要目标。
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等北方采暖地区为重点,到2020年,浅层地热能在供热(冷)领域得到有效应用,应用水平得到较大提升,在替代民用散煤供热(冷)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区域供热(冷)用能结构得到优化,相关政策机制和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浅层地热能利用技术开发、咨询评价、关键设备制造、工程建设、运营服务等产业体系进一步健全。
二、统筹推进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
相关地区各级发展改革、运行、国土、环保、住建、水利、能源、节能等相关部门要把浅层地热能利用作为燃煤减量替代、推进新型城镇化、健全城乡能源基础设施、推进供热(冷)等公共服务均等化等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大力推动本地区实施浅层地热能利用工程,促进煤炭减量替代,改善环境质量。
(一)科学规划开发布局。
相关地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中小城镇及农村浅层地热能资源勘察评价,摸清地质条件,合理划定地热矿业权设置区块,并纳入矿产资源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科学配置、高效利用浅层地热能资源提供基础。相关地区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国土、住建、能源等部门依据区域水资源调查评价和开发利用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浅层地热能勘察情况,组织划定水(地)源热泵系统适宜发展区、限制发展区和禁止发展区,科学规划水(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布局。相关地区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本地区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纳入相关规划,并依法同步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部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的设计、施工、运行、环保等相关标准,制定出台水(地)源热泵系统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技术规范和标准,明确浅层地热能热泵系统的能效、回灌、运行管理等相关要求。
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及其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以保护的目标含水层作为热泵水源;对于地下水禁止开采区禁采含水层及与其水力联系密切的含水层、限制开采区的限采含水层,禁止将地下水作为热泵水源;禁止以承压含水层地下水作为热泵水源。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应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涉及取水的,应开展水资源论证,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取水许可申请,取得取水许可证后方可取水;涉及建设地下水开采井的,应按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水许可审批确定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方案施工建设。
(二)因地制宜开发利用。
相关地区要充分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用能结构、地理、地质与水文条件等,结合地方供热(冷)需求,对现有非清洁燃煤供暖适宜用浅层地热能替代的,应尽快完成替代;对集中供暖无法覆盖的城乡结合部等区域,在适宜发展浅层地热能供暖的情况下,积极发展浅层地热能供暖。
相关地区要根据供热资源禀赋,因地制宜选取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方式。对地表水和污水(再生水)资源禀赋好的地区,积极发展地表水源热泵供暖;对集中度不高的供暖需求,在不破坏土壤热平衡的情况下,积极采用分布式土壤源热泵供暖;对水文、地质条件适宜地区,在100%回灌、不污染地下水的情况下,积极推广地下水源热泵技术供暖。
(三)提升运行管理水平。
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涉及土壤环境和地下水及地表水环境,项目建设和运营应严格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运营单位要健全浅层地热能利用系统运行维护管理,综合运用互联网、智能监控等技术,确保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供热质量、服务等达到所在地有关标准要求。严格保护地下水水质,制定目标水源动态监测与保护方案,定期对回灌水和采温层地下水取样送检,并记录在案建档管理;应对采温层岩土质量、地下水水位、系统运行效率等实施长期监测,其中供回水温度、系统COP系数、土壤温度等参数应接入国家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实现实时在线监测。对取用及回灌地下水的,应分别在取、灌管道上安装水量自动监测设施,并接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资源信息管理平台。热泵机组全年综合性能系数(ACOP)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系统供热平均运行性能系数(COP)不得低于3.5。
(四)创新开发利用模式。
在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领域大力推广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鼓励将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整体打包,采取建设-运营-维护一体化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系统运营维护交由专业化的合同能源服务公司。运营单位对系统运行负总责,并制定供热(冷)服务方案,针对影响系统稳定运行的因素编制预案。
三、加强政策保障和监督管理
(一)完善支持政策。
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运行电价和供暖收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684号)等相关规定执行。对传统供热地区,浅层地热能供暖价格原则上由政府按照供暖实际成本,在考虑合理收益的基础上,科学合理确定;其他地区供热(冷)价格由相关方协商确定。
对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浅层地热能利用项目,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政策优惠;中央预算内资金积极支持浅层地热能利用项目建设。相关地区要加大支持力度,将浅层地热能供暖纳入供暖行业支持范围,符合当地供热管理相关要求的浅层地热能供热企业作为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享受供热企业相关支持政策。
鼓励相关地区创新投融资模式、供热体制和供热运营模式,进一步放开城镇供暖行业的市场准入,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积极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浅层地热能开发。鼓励投资主体发行绿色债券实施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鼓励金融机构、融资租赁企业创新金融产品和融资模式支持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
(二)加强示范引导和技术进步。
相关地区要组织实施浅层地热能利用工程,选择一批城镇、园区、郊县、乡村开展示范,发挥其惠民生、控煤炭、促节能的示范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选取地方典型案例向社会发布,引导社会选用工艺技术先进、服务质量优良的设备生产、项目建设和运营维护单位,有效推动节能减煤和改善生态环境。相关地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组织示范工程项目申报。加大对浅层地热能供暖技术的研发投入和科技创新,提升装备技术水平,进一步提高浅层地热能供暖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三)建立健全承诺和评估机制。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组织建立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信息库,由项目单位登记项目信息,包括企业信息、项目建设信息、运行信息,并承诺项目符合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提交定期评估报告等,接受事中和事后监管。运营单位每年对项目运行维护情况进行评价,重点评估系统运行效率、供回水温度、地下水回灌率、土壤温度波动、土壤及地下水质量检测情况等,评价报告作为项目信息提交浅层地热能利用项目信息库。
(四)加强监督检查。
相关地区各级发展改革、运行、国土、环保、住建、水利、能源、节能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加强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重点对温度、水位、水质等开展长期动态监测,对项目的供暖保障、能效、环保、水资源管理保护、回灌等环节进行监管。地下水水源热泵回灌率达不到相关标准要求、回灌导致含水层地下水水质下降、开采地下水引发地面沉降等地质与生态环境问题的,由国土、环保、水利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对导致水质恶化或诱发严重环境水文地质问题的,由国土、环保、水利等部门依法查处;对机组及系统热效率不达标、地温连续3年持续单向变化等,不得享受价格、热(冷)费、税收等清洁供暖相关支持政策;对未按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污染水质、破坏土壤热平衡、产生地质灾害、未能履行供热承诺且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相关要求的项目单位失信行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水 利 部 国家能源局
2017年12月29日
(八部委联合发文,国能发新能规〔2021〕43号)
地热能是一种储量丰富、分布较广、稳定可靠的可再生能源。大力开发利用地热能,对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国地热能开发利用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但在发展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地热能更大规模和更高质量开发利用。为推动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持续高质量发展,使其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调整能源结构、增加可再生能源供应、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坚持统一规划、因地制宜、有序开发、清洁高效、节水环保、鼓励创新的原则,稳妥推进地热能资源勘查和项目建设,规范和简化管理流程,完善信息统计和监测体系,保障地热能开发利用高质量发展。
(二)目标
到2025年,各地基本建立起完善规范的地热能开发利用管理流程,全国地热能开发利用信息统计和监测体系基本完善,地热能供暖(制冷)面积比2020年增加50%,在资源条件好的地区建设一批地热能发电示范项目,全国地热能发电装机容量比2020年翻一番;到2035年,地热能供暖(制冷)面积及地热能发电装机容量力争比2025年翻一番。
二、重点任务
(三)深化地热资源勘查工作。地热资源勘查是地热能开发利用的基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地热资源调查评价,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水资源开发利用条件,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的可行性、适宜性、开发利用总量和开发强度进行总体评价,以地热田为单元确定地热资源开发利用规模。跨省级行政区域的大型地热田调查评价由国家公益性地质调查机构组织实施。在此基础上,科学合理确定开采限量、矿业权,引入企业开展后续勘查和开发利用工作。
(四)积极推进浅层地热能利用。在京津冀晋鲁豫以及长江流域地区,结合供暖(制冷)需求因地制宜推进浅层地热能利用,建设浅层地热能集群化利用示范区;在重视传统城市区域浅层地热能利用的同时,高质量满足不断增长的南方地区供暖需求,推进云贵高寒地区地热能利用;根据各地区资源禀赋,对地表水资源丰富的长江中下游区域,积极发展地表水源热泵供暖供冷;对集中程度不高的供暖需求,在满足土壤热平衡情况下,积极采用地埋管地源热泵供暖供冷;对水文、地质条件适宜、符合地下水资源保护要求的地区,在确保同一含水层取水等量回灌,且不对地下水造成污染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推广地下水源热泵供暖供冷。
(五)稳妥推进中深层地热能供暖。根据资源情况和市场需求,在京津冀、山西、山东、陕西、河南、青海、黑龙江、吉林、辽宁等区域稳妥推进中深层地热能供暖。鼓励各地在进行资源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和经济性测算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取热不耗水、完全等量同层回灌”或“密封式、无干扰井下换热”技术,最大程度减少对地下土壤、岩层和水体的干扰,确保地下水水量不减少、水位不下降、水质不降低,避免对地下水资源和环境造成损害。鼓励开展中深层地热能集中利用示范工作,示范不同地热资源品位的供暖利用模式和应用范围,探索有利于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新型管理技术和市场运营模式。宜采取地热区块整体开发的方式推进地热能供暖,调动企业保护资源、可持续开发的积极性,鼓励推广“地热能+”多能互补的供暖形式。
(六)鼓励地方建设地热能高质量发展示范区。鼓励各地开展地热能与旅游业、种养殖业及工业等产业的综合利用、地热能梯次开发利用以及地热能开发运营与数字化、智能化发展相结合,总结各地区可复制、效果好的地热能开发实践经验,及时推广典型案例。鼓励各地创新管理方式,先行先试开展地热能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建设,以点带面快速带动地热能开发利用的规模化发展,推动地热能成为清洁取暖的重要力量。
(七)稳妥推进地热能发电示范项目建设。抓紧攻关地热能发电关键技术和成套装备,为今后地热能发电的规模化发展奠定技术储备。适时研究出台支持政策,在西藏、川西、滇西等高温地热资源丰富地区组织建设中高温地热能发电工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中低温和干热岩地热能发电工程。支持地热能发电与其他可再生能源一体化发展。
三、规范地热能开发利用管理
(八)统筹规划浅层地热能项目资源开发布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水资源条件、取用水管理、水资源保护需要,划定浅层地热能项目地下水适宜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和禁止开采区,合理规划地下水井工程布局,作为项目取水许可审批依据。承压水含水层、地下水超采区、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禁止开采。
(九)规范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备案或登记管理。项目当地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规模化(装机容量1000千瓦或供暖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供暖(制冷)和发电项目实施备案管理,规模以下地热供暖(制冷)项目需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登记。已投产运行的项目可直接到当地能源主管部门登记。
(十)简化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前期手续。鼓励按照规模化的原则开发中深层地热资源,按一定规模区域或地热田设置矿权区块。对于涉及地热能登记、取水许可审批项目,各有关主管部门采取数据共享、集中审批、多部门审批协同联动等方式,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能。满足地下水保护与管理政策要求、涉及取水的,应开展水资源论证,向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鼓励地方优化地热矿业权和取水许可的办理流程、精简审批要件。
(十一)加强对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的监督检查。按照控制地热流体总消耗量、控制最大采水量、保障同层等量回灌的原则,坚持“以灌定采、采灌均衡、水热均衡”。建立对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的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和后评估制度,组织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按时上报建设运行情况,对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对地下水等的影响进行持续监测,对地热能供暖项目的安全稳定运行、供热保障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保障地热能的清洁开发和永续利用。建立企业回灌信用档案,对失信企业重点监督并限制新的地热能开发行为。
(十二)加强对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的信息化管理。国家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发改、住房城乡建设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和国家地热中心建设地热能信息管理平台。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地热能供暖(制冷)项目业主在地热能信息管理平台中录入项目备案/登记信息,并在供暖期内按月更新项目的运行状况,并定期将地热开发利用数据上报统计部门。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勘查开发单位建立地热资源动态监测体系,开展地下热水温度、流量等动态物理信息的综合监测。勘查开发单位应当安装取水和回灌在线计量设施,并将计量数据实时传输到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地区地热能供暖(制冷)项目业主开展地下热水及回灌水质监测,按相关要求定期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四、保障措施
(十三)做好地热能开发利用规划及相关衔接。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在会同各相关部门编制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时,要将地热能开发利用有关情况包含在内。要根据水资源保护要求、地热资源禀赋、清洁能源需求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定本地区地热能开发利用目标、布局和实施方案。各地规划地热能开发利用时,要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作为开发利用空间布局依据,依法开展环评和水资源论证工作,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并与城市市政等基础设施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做好衔接。省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总体部署,以地热田为单元,编制本地区地热资源勘查开发规划。
(十四)营造有利于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政策环境。鼓励各级政府和发改、财政、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能源主管部门等出台有利于地热能开发利用的财政、金融政策等。研究利用现有渠道对地热能供暖项目给予财政支持;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强技术创新,共同营造有利于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政策环境。
(十五)明确职责分工。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的管理和运行监测工作机制,督促有关方面做好地热能供暖项目的运行安全和供热保障相关工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地热资源调查评价和矿权办理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取水许可审批和取用水管理,以及地下水抽取和回灌情况的监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审批和水质监测的监督工作;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城镇供热工作;统计部门将企业地热能开发利用情况纳入国家能源统计体系中。各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各部门分工进行调整。鼓励地方建立地热能开发利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牵头协调地热能勘测、规划、开发利用等管理工作,相关手续实行一站式办理。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国家发改委 国家能源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水利部 国家统计局
2021年9月10日
(自然资规〔2019〕1号,2019年1月3日印发)
(八)处理好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矿业权设置。非战略性矿产,申请新设矿业权,应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其中地热、矿泉水勘查开采,不造成永久基本农田损毁、塌陷破坏的,可申请新设矿业权。
煤炭等非油气战略性矿产,矿业权人申请采矿权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根据露天、井下开采方式实行差别化管理。对于露天方式开采,开采项目应符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要求;对于井下方式开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应落实保护性开发措施。井下开采方式所配套建设的地面工业广场等设施,要符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要求。
(自然资规〔2019〕7号,摘录)
二、严格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
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协议方式向特定主体出让矿业权。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等考虑,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的同类矿产(《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的类别,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可以协议方式向同一主体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协议出让矿业权,必须实行价格评估、结果公示,矿业权出让收益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确定。
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议出让矿业权须征求同级地方人民政府意见,需自然资源部协议出让的矿业权应先征求省级人民政府意见。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需要协议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除外。
三、积极推进“净矿”出让
开展砂石土等直接出让采矿权的“净矿”出让,积极推进其他矿种的“净矿”出让,加强矿业权出让前期准备工作,优化矿业权出让流程,提高服务效率,依据地质工作成果和市场主体需求,建立矿业权出让项目库,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合理确定出让范围,并做好与用地用海用林用草等审批事项的衔接,以便矿业权出让后,矿业权人正常开展勘查开采工作。
对属矿业权出让前期工作原因而导致的矿业权人无法如期正常开展勘查开采工作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撤回矿业权,并按有关规定退还矿业权出让收益等已征收的费用。
……
本意见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本意见实施前已印发的其他文件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自然资源部
2019年12月31日
(财综〔2017〕35号,2017年6月30日印发)
第六条 国务院和省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登记的矿业权,其出让收益由矿业权所在地的省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市、县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其中,矿业权范围跨省级行政区域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的,由国务院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的省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市、县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登记管理的矿业权,其出让收益由市、县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八条 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
市场基准价由地方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参照类似市场条件定期制定,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
第九条 探矿权增列矿种以及采矿权增列矿种、增加资源储量的,增列、增加的部分比照协议出让方式,在采矿权阶段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对国家鼓励实行综合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建〔2015〕87号,2015年4月2日印发)
第八条 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
(一)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重点关键技术示范推广和产业化示范;
(二)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规模化开发利用及能力建设;
(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公共平台建设;
(四)可再生能源、新能源等清洁能源综合应用示范;
(五)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有关事项。
第十条 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根据项目任务、特点等情况采用奖励、补助、贴息等方式支持并下达地方或纳入中央部门预算。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摘录)
(发改价格〔2021〕1439号,2021年10月11日发布)
一、总体思路
按照电力体制改革“管住中间、放开两头”总体要求,有序放开全部燃煤发电电量上网电价,扩大市场交易电价上下浮动范围,推动工商业用户都进入市场,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保持居民、农业、公益性事业用电价格稳定,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
二、改革内容
(四)保持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由电网企业保障供应,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各地要优先将低价电源用于保障居民、农业用电。
(2022年3月18日、21日)
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山西重要指示精神和全国两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双碳”目标为牵引深化能源革命,积极推进地热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项目建设,促进清洁低碳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为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聚焦“双碳”目标,推动山西由传统能源大省向新型综合能源大省转型,是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大要求。省委深刻把握实现碳达峰的关键窗口期,在发挥煤炭、煤电兜底保障作用基础上,加快发展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等,着力推动传统能源与新能源、清洁能源优化组合。
地热能的规模化、产业化开发利用,对我省优化能源结构、实现绿色发展意义重大。要深化地热资源勘查工作,进一步查明全省地热资源底数,为高质量开发利用打好基础。
有关企业要发挥技术、资金、管理和规模等优势,加强地热与其他可再生能源的互补综合利用,进一步提升能源使用效率。要坚持精益管理,提升安全水平,确保项目可持续发展。要积极拓展地热能开发利用的应用场景和市场模式,持续提高地热能在清洁取暖中的占比,打造一批低碳零碳建筑和示范片区。
有关部门要研究出台具体措施,鼓励企业加大地热能开发利用投入力度,推动地热能持续降低成本、扩大规模、优化布局、提质增效。
天镇县高温地热资源勘查项目及试验电站,要突出科研示范试验定位,运用好“小功率、多机组”等有效方式,加强地热水质与发电工艺的适应性研究,为大规模开发利用高温地热资源探索路径。阳高地热温泉区,要以地热资源梯级开发利用为方向,努力打造集地热发电、供暖、养殖、疗养、教学为一体的综合性示范基地,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做好地热能开发利用这篇大文章,要坚持统一规划、因地制宜、有序开发、清洁高效,建立完善地热能开发利用政策体系,规范有关管理流程,统筹抓好地热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等各项工作。要把地热能开发利用与转型升级、文旅康养、乡村振兴、民生事业等结合起来,促进地热能多元化开发利用,助力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要坚持开发中保护、保护中开发,做好环境影响评价,用好完全等量同层回灌、无干扰井下换热等技术,最大程度减少对地下土壤、岩层和水体的干扰,确保地热能的清洁开发和永续利用。
(根据《山西日报》有关报道整理,未经本人审阅)
(2022年1月20日 )
(一)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壮大高质量发展动能。
着力推动传统优势产业内涵集约发展。以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为牵引,着力稳产保供,促进优化升级,推动绿色发展。有序推进煤矿产能核增,依法合规释放先进产能,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开发利用地热能和生物质能。
着力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成链集群发展。深入实施千亿产业培育工程,做强做优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节能环保、数字产业等千亿级产业,做大做深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合成生物、现代医药和大健康等百亿级产业,做精做专通航、信创、软件业等潜力产业,布局量子信息、碳基芯片、氢能与储能、下一代互联网等未来产业。着力补链延链强链,规划打造一批重点产业链,建立健全“链长制”,培育一批龙头骨干“链主”企业,打造一批“专精特新”“链核”企业,引进培育一批配套企业。发挥好太原国家级互联网骨干直联点、国家超级计算太原中心作用,加快培育制造业云服务商和云服务平台,推进智能制造试点示范标杆项目和诊断服务,丰富5G应用场景,力争培育200户以上智能工厂和智能车间,加快产业信息化融合、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步伐。
着力推动文旅康养业提档升级。发展避暑康养、温泉康养、中医药康养等业态。
着力推动农业特优高效发展。规模化发展设施农业,建设一批标准化农业园区,扩大“南果北栽”“南菜北种”规模。
(二)大力实施市场主体倍增工程,厚植高质量发展根基。
进一步强化政策支持,降低市场主体营商成本。推动国家减税降费政策全面落实到各类市场主体,研究出台我省惠企纾困政策。加强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环境容量和能耗保障。
(三)持续加力推进项目建设,积蓄高质量发展后劲。
要紧密跟踪国家政策,围绕产业转型、“六新”突破、生态环保、基本民生、基础设施、城市更新、乡村振兴、防灾减灾等领域,谋划实施一批重大项目,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用好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和政策性银行资金,发挥政府投资“四两拨千斤”作用,撬动社会资本广泛参与项目建设。
(四)统筹推进“一群两区三圈”建设,拓展高质量发展新空间。
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扎实落实城市更新九项任务,推进完整居住社区建设,加强公园绿地建设,提升城镇老旧小区和住房品质,补齐城市基础设施短板,加快城镇燃气设施改造,推进慢行街道建设和老旧街巷整治,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推动绿色低碳县城建设,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
(五)全力构建良好创新生态,增强高质量发展驱动力。
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精准对接碳达峰碳中和、能源革命、数字经济、先进制造业等,立项实施30个左右科技重大专项,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
(八)绿色低碳建设美丽山西,擦亮高质量发展底色。
深入开展碳达峰山西行动。制定我省“双碳”工作实施意见和碳达峰实施方案,落实落细碳达峰碳中和“1+X”政策体系各项任务。探索“双碳”目标实现路径,推动能耗“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转变,加快形成减污降碳激励约束机制。巩固提升碳汇能力,推进碳排放权市场化交易,积极推进近零碳排放示范工程、碳达峰试点示范建设,开展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技术研究。探索开展经济生态生产总值核算。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实施重点行业能效提升行动,持续降低能耗强度,落实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政策,加快推进能源、工业、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等领域绿色低碳转型。
深入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统筹推进流经县、流域区、全省域保护治理,强化“四水四定”刚性约束,一体推进治山治水治气治城。
(2020年7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二、地热、石灰岩、其他粘土、砂石、矿泉水实行从量计征,天然卤水实行从价计征。
(注:其资源税目税率表明确:回灌地热1元/立方米,其他地热10元/立方米)
(晋政发〔2017〕60号,2017年12月29日印发)
第六条 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
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库)等水资源。
地下水是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种形式的水资源。
地热、矿泉水按矿产品税目征收资源税,不征收水资源税。
第七条 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
第十条 城镇公共供水按照用水类型分行业确定适用税额标准。其他水资源税分别按照地表水和地下水分行业确定适用税额标准。
特种行业取用水,是指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取用水。
(《山西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明确: 地源热泵使用者适用税额为回用水0.6元/立方米,直接外排2元/立方米)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山西省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摘录)
(晋政办发〔2013〕8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山西省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23日
附件:
山西省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九)积极开展集中连片示范。重点推广太阳能、浅层地能、工业余热供热(制冷)技术。在城市集中供热尚未覆盖的区域和新农村建设中,要优先选用可再生能源供热。要充分做好资源条件和设计方案的论证,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避免重复办理立项审批等相关手续。注重蓄能技术应用,合理利用峰谷电价。对可再生能源供热制冷项目运行用电,参照居民用电价格给予优惠。水利部门对采用地下水源热泵的项目,在取水许可方面予以支持。做好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县)的实施和验收,支持太原、侯马等市(县)继续申报扩大示范面积;编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省级推广方案,加强配套能力建设,建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争取列入国家省级示范,开展集中连片推广。到2020年末,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比例要达到50%。
(四厅局联合发文,晋建科字〔2020〕97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乡)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能源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的工作要求,加快推进地热能供热技术应用,促进地热能供热高质量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进地热能供热的重要意义
地热能供热是一种绿色低碳、清洁高效的供热方式,与传统热电联供、燃煤、燃气锅炉供热相比,运行费用低、维护简单、无排放,对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持续优化能源结构,引领能源转型具有重要意义,是我省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推进地热能供热技术应用作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和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实施节能减排、治污减霾的有效途径,积极有序推进地热能供热技术应用,加大对地热能供热的支持和保障。
二、进一步强化地热能供热的统筹指导
(一)科学规划项目布局
各市应将地热能供热项目建设列为发展可再生能源的重要任务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结合本行政区域地热资源、清洁取暖规划和地热能供热发展规划,科学合理布局地热能供热项目。优先在热电联产覆盖不到的区域或具备条件的公共建筑、绿色建筑中推广地热能供热技术应用,有序推进新建建筑地热能分布式供热,逐步提升地热能在建筑供热中的应用比例,加快推动地热能供热系统与城市热网融合。
(二)因地制宜推进技术应用
1、积极推进水热型(中深层)地热供热技术应用。按照“取热不取水”原则,采用“采灌均衡、间接换热”或“井下换热”技术,重点在山西综改示范区等地热资源较好地区,积极推进水热型中深层地热供热技术应用。以集中式与分散式相结合的方式推进中深层地热能供热,结合热泵技术,实现中深层地热能梯级利用,同时做好尾水回灌工作,实现资源可持续良性循环。
2、因地制宜开展其它地热能供热技术应用。在做好环境保护的前提下,促进浅层地热能应用。在资源条件优越和地质条件适宜的地区,不断提高浅层地热能在城镇建筑用能中的比例。积极发展再生水源热泵(含污水、工业废水等)、地源(土壤源)热泵集中供热项目的开发建设,在城市污水厂或污水管道周边,优先实施污水源热泵供热。
(三)开展地热能供热应用试点
以山西综改示范区、潇河产业园区和科技创新城为核心,率先开展地热能集中供热项目试点,应用自主研发具有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地热综合利用专利技术,实现清洁地热集中供热。逐步推进忻州、临汾和大同等地热资源相对富集区的地热能供热技术应用。通过项目试点,探索有利于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新型能源管理技术和市场运营模式,促进地热能供热技术升级和成本下降,增强地热能供热的市场竞争力。
(四)加强供热项目建设管理
选择采用地热能供热的新建建筑,要将地热能应用纳入工程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地热能利用的资源勘探评估、技术论证。具备条件的,要根据地块的资源、环境生态保护及经济性等指标,优化技术方案,与建筑工程机电等系统同步论证、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要做好地热能建筑供热系统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
三、进一步优化地热能供热发展环境
(五)创新管理服务体制
地热能供热具有公益、环保的特征,且企业一次性投资较大,资金回收周期较长,鼓励试点项目区域在地热能供热政策、发展模式、技术等方面先行先试、率先突破,不断完善政策保障体系,降低地热能供热建设成本。鼓励符合条件的地热能供热项目积极争取中央专项资金支持。
(六)完善地热能供热技术标准体系
研究分析不同技术类型地热能供热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供热改造中的应用条件、成本、建设模式,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地热能供热建筑应用的设计、施工、运行等相关标准,明确地热能热泵系统的能效、回灌、运行管理等相关要求,逐步形成具有我省特色、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的地热能技术应用标准体系。
(七)创新价格与市场化机制
探索市场化原则确定区域地热能供热价格。地热能集中供热价格,原则上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供热实际成本,在考虑合理收益的基础上,科学合理确定供热价格。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可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区域地热供热价格,由企业按照合理成本加收益的原则,在居民(用热单位)可承受能力范围内参照其它清洁供暖价格,协商制定地热能供热价格。
(八)推动各项既有政策落实
落实地热能供热电价政策。供热工程执行居民电价,供热用电试行峰谷时段计价、用电量计价、平段电价计价等多种用电价格政策。落实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政策。各地结合实际,可适当向应用地热能等清洁能源或新能源的市政公用设施予以倾斜。地热能供暖管网建设同时享受当地政府清洁取暖或新能源应用相关支持政策。
(九)培育地热能相关产业发展
大力发展地热能供热相关新兴产业,积极培育集地热勘察、设备制造、开发利用、运行服务等产业能力为一体的地热能开发、应用龙头企业。鼓励龙头企业对全省已有地热资源开发、应用项目进行重组,实现有序开发和高效利用。鼓励地热企业加快技术、人才、资金等要素准备,提高地热能供热市场化实施能力,进一步提升地热能供热的专业化发展水平。
(十)加大地热能技术创新支持。
鼓励地热能供热企业单独或与科研院所共同设立研发机构,积极推进地热资源评价、高效换热、热泵、钻井、经济回灌等技术攻关,实现产学研用相结合,加快编制完善地热能供热系列工程技术标准。鼓励地热能供热相关技术研发申报各级科学技术奖和山西省建设科技成果登记,优先推荐申报能源领域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申请能源科技创新专项资金。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能源局
2020年6月24日
(1999年8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5号令发布根据2001年8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2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第二次修改)
第八条 勘查、开采地热资源,由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开采热水型地热资源,必须凭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允许开采通知书先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凭取水许可证到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
未经批准擅自开凿地热井,开采热水型地热资源的,依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并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责令封井。
第十一条 地热井施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范。地热井施工竣工后,开发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在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本市对地热资源实行保护性限量开采。
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年初向开发单位下达地热资源开采计划指标。开发单位必须在核定的计划指标内开采地热资源,禁止超计划指标破坏性开采地热资源。
开采热水型地热资源,必须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开采限量的基础上,由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热开发利用规划、地热田开发状况、动态观测资料及利用规模等因素,向开发单位下达开采计划指标。
开发单位必须按规定向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地热资源的月开采量、水温、水位等资料。
第十三条 开采地热资源,必须安装计量表。采、灌两用的,应当分别安装采、灌两套计量表。计量表发生故障时,开发单位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或者更换。不能计量期间,其开采量可以按每日开采时间和泵额定流量计算,但是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
第十五条 经批准进行地热采暖的,开发单位应当创造条件进行地热采暖弃水的人工回灌。按规定进行地热采暖弃水人工回灌的,可以减收回灌量相应温度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十七条 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应当接受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地热资源利用后的弃水应当符合本市的有关规定和排放标准,采暖后的排放温度不得高于30℃。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我市地热资源矿业权审批工作的公告
各相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新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进一步推进我市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建立健全符合首都城市特点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经研究并报请市政府批准,今后,国家及市政府重点工程、公益性项目、供暖项目经申请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依法办理地热矿业权审批,即符合上述用途的开发利用项目可依法办理矿业权新立审批,已取得矿业权的项目,到期后(含已过期的)可办理矿业权延续审批;不符合上述用途的开发利用项目在矿业权到期后不再办理延续审批;采矿权在有效期内的开发利用项目可按照原有地热用途继续开采利用,并鼓励向地热供暖回灌方向转型,不能转型的,采矿权到期后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采矿权注销;对于非法勘查开采地热资源的,坚决予以查处,在依法进行查处后,对符合上述用途的,可依法办理矿业权新立审批。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采矿权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申请办理采矿权注销手续;逾期不办理注销手续的,将予以公告注销。
特此公告。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20年7月13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大地热资源利用专项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4年3月25日
附件:
《关于加大地热资源利用专项实施方案》
四、保障措施
(二)加强政策引导,鼓励综合利用。
5.落实《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提出的关于“利用地热能供暖制冷的项目运行电价参照居民用电价格执行”的政策措施。
(津规自发〔2019〕4号,2019年4月15日)
第四条 探矿权申请人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自缴纳探矿权出让收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大纲》(国土资厅发〔2010〕29号)、《中低温地热钻探技术规程》(DB 12/T 541-2014)、《中低温地热井管外测管系统安装技术要求》(津国土房热〔2015〕43号)等编写地热勘查实施方案(含地热井施工设计),报市局审查。
地热勘查实施方案包括的主要内容是:地层构造、地质录井、井身结构、成井目的层、预计水温水量、钻井各项技术参数、施工材料要求、测井项目、水质化验、采灌试验、工期安排等。
第十一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地热采矿许可前,应当编制地热开发利用方案(含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由市局会同分局组织专家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地热开发利用方案除符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国土资发〔1999〕98号)外,还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地热资源的用途和用量;
(二)地热综合利用或梯级利用系统工艺流程,尾水处理方式;
(三)地热井井口装置,网络化动态监测系统设计和安装要求;
(四)地热井(包括回灌井)日常运行管理规程等内容。
第十六条 市局建设地热监管信息平台,依法对采矿权人开发利用活动实行精细化管理。
采矿权人承担开采量、回灌量及温度、水位等数据录入和即时上传义务。未安装自动水位仪,以及自动水位仪不能实现水位即时上传的采矿权人,应当进行人工水位监测。市局建立地热动态监测年报制度,采矿权人应当于每年3月底和10月底将相关水位测量数据等录入全市地热监管信息平台。
第十七条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要求安装和维护计量表、下位机和自动水位仪等设施,出现故障的应当在24小时内报修,市局和分局接到故障报修申请后应当在24小时内组织人员进行维护。
第二十一条 采矿权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使用用途开采,严禁私自改变供暖井批准使用用途。
第二十三条 市局通过采取“批新井、带老井”、开采单井整合、补建回灌井等措施,解决集中开采区单井回灌问题。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通过建设利用地表水的热储回灌工程,在非供暖期进行地热回灌。利用地表水进行回灌的,可按照增加回灌量的50%申请增加年度开采指标。
河北省发改委等九部门关于促进全省地热能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
冀发改能源〔2022〕239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等八部委《关于促进地热能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国能发新能规〔2021〕43号)文件精神,推动我省地热能开发利用持续高质量发展,使其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以增加可再生能源供应、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实现可持续发展为导向,深入开展地热资源勘查,因地制宜推进地热能项目建设,规范和简化管理流程,建立完善信息统计和监测体系,促进全省地热能科学有序、清洁高效开发利用。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依法管控。按照全省地热能资源储量、特性和分布特征,统筹地热能开发利用,科学划定开发区域,严格控制开发时序,依法合规促进地热能可持续开发利用。
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根据不同区域用能需求,结合当地资源特点,因地制宜选择地热能资源开发利用模式,有效推动城镇集中供热和农村地区分布式取暖燃煤替代。
政府引导,市场推动。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强化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鼓励技术创新和示范带动,有效推动地热能资源接续开发。
保护生态,高效节能。建立完善资源勘查与评价、环境监测与管理体系,严格地下水资源监管,有效保障地热能的清洁开发和永续利用。
二、重点任务
(三)深化地热能资源勘查开发工作。组织开展地热资源调查评价,重点 对平原区37个基岩热储地热远景区、山区对流型地热田和盆地型地热异常区开展地热资源调查评价,同步在环渤海等地热资源丰富地区组织开展干热岩勘查工作。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水资源开发利用条件,对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的可行性、适宜性、开发利用总量和开发强度进行总体评价,以地热田为单元确定地热资源开发利用规模,编制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十四五”规划,立足地热资源禀赋和开发利用现状,合理划定重点勘查区、重点开采区,优化勘查开发布局。在此基础上,科学合理确定开采限量和合理设置矿业权。(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地矿局、省煤田地质局)
(四)积极推进浅层地热能利用。按照省政府公布的地下水超采区、限制开采区和禁止开采区范围和有关规定,结合供暖(制冷)需求因地制宜推进浅层地热能利用,建设浅层地热能集群化利用示范区。对供暖(供冷)需求集中程度不高的农村地区,在满足土壤热平衡情况下,推行地埋管地源热泵供暖(供冷)。对供暖(供冷)需求集中程度较高的城郊地区,在水文、地质条件适宜、符合地下水资源保护要求的条件下,按照同一含水层取水等量回灌、且不对地下水造成污染的方式,稳妥发展地下水源热泵供暖(供冷)。对已经建成投用的逐步有序改造提升。(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
(五)稳步推进中深层地热能供暖。在进行资源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和经济性测算的基础上,鼓励采用“密封式、无干扰井下换热”(取热不取水)技术开发利用地热能资源;在充分论证基础上,有序采取“取热不耗水、全部同层回灌”技术,分区开发利用地热能资源。稳步开展中深层地热资源集中利用示范工作,探索有利于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新型管理技术和市场运营模式,推进区块整体开发方式地热能供暖,禁止采用尾水直排方式开发利用地热能。(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
(六)推动地热能开发利用产业化发展。积极推动地热能在供暖(制冷)、旅游、医疗康养、生态农业、工业等方面的应用,纵向延伸地热能产业链,实现地热资源梯级开发、集约化利用。横向拓展地热能产业链,鼓励地热能开发运营与数字化、智能化发展相结合,倡导“地热能+”模式,推广地热能与太阳能等其他可再生能源形成多能互补的能源供给方式,发展地热能利用装备制造、监测服务等关联产业,助推地热能产业规模化发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七)加大科技攻关力度。加快开展地热尾水回灌及监测技术研究,提高地热水同层回灌率。加强地热开发利用关键技术和核心装备的科研攻关,重点开展深部地热钻井工艺、高温地热动态监测、中深层地下水采灌均衡、井下高效换热与发电工艺等关键技术研发。开展水热均衡研究,重点研究回灌对地温场的影响,为地热资源可持续高效利用保驾护航。(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地矿局、省煤田地质局)
三、依法管理
(八)严格规范备案管理制度。2021年底前建成投运项目为存量项目,之后为增量项目。按照“新老划段、有序管控”的原则,分类施策、精准管控。
存量项目,实施登记制度,由省、市、县发改部门会同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对已建成投运项目按照“两表一册”(即:登记表、花名册、统计表)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对合法合规项目按照本文件分类和标准,逐一进行登记、审核和备案,对不符合新标准和规定及违法违规的予以关停。持续开展已关停项目“回头看”,防止死灰复燃;新发现的非法开采项目,坚决关停取缔,涉及居民冬季取暖保民生的,按照“先规范保障、后清理整顿”和“先立后破、不立不破”的原则,于取暖季结束后关停整顿,有序实施热源替代。存量项目登记备案工作于2022年3月底前完成,具体由县级发改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属地复查,汇总报市级相关部门审核,再由市级发改部门报省级发改部门会同省级相关部门登记备案。
增量项目,建立三级审核、两级监管的省级备案管理制度。全省地热能资源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统筹实施保护性开发利用,用热单位申请、县级上报、市级审核、省级备案,逐级上报需征求同级自然资源、水利等相关部门意见。项目备案后严格落实国土、环保、水利等建设条件,方可开工建设;建成投产后市、县两级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规范管理,落实监管属地责任,对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等违法项目,实行“零容忍”,依法依规制止到位、查处到位、关闭取缔到位;对未备案和未审批的,依法查处。
(九)加强开采区域管控。中深层地热能开发利用不受地下水超采区、限制开采区和禁止开采区限制,优先开采基岩热储地热资源(一般埋深800-4000米),主要分布在雄安新区、固安、沧县、献县、高阳、宁晋等一带地区;严格限制开采馆陶组地热资源(一般埋深1200-2000米),主要分布在保定、衡水、沧州、廊坊市等中东部平原;禁止开采作为后备饮用水源的明化镇组地热资源(一般埋深500-1200米),主要分布在保定、衡水、沧州、廊坊市等中东部平原。张家口、承德、唐山等山区或山间盆地呈点状或带状分布的中深层地热能资源开发利用在保持资源平衡基础上限量开采。利用水源热泵技术开发利用浅层地热能的,根据省政府《关于公布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范围的通知》(冀政字〔2017〕48号)文件和有关规定实施,不得取用承压水,不得在地下水超采区、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开凿新的取水井用于水源热泵供暖(制冷)。使用地埋管式地源热泵技术取用地热能,不受区域限制。
(十)规范项目管理流程。中深层地热开发利用项目,采取“取热不耗水、同层回灌方式”开发利用的,在取得备案后按原规定办理采矿、取水、环评手续。采用“密封式、无干扰井下换热方式”开发利用地热能,只取热不取水的,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取水许可证。200米以内的浅层地热开发利用,涉水项目在取得备案后由省水利厅依法依规审批取水许可,其中开采25℃以上地热水的参照中深层地热项目办理相关手续;只取热不取水的项目按流程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不再办理取水证。农村居民分散式地源热泵(只取土壤层热能不取水)供暖(制冷)项目不纳入备案管理范围。
(十一)加强监督检查。市、县两级落实项目建设运行监管责任,水利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按照控制地热流体总消耗量、控制最大采水量、保障同层等量回灌的原则,建立对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的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和后评估制度,建立企业回灌信用档案,对失信企业重点监督并限制其新地热能开发行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地热能开发利用单位按时上报项目建设、运行情况,对地热能供暖项目的安全稳定运行、供热保障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对应办理环保手续而未依法办理,擅自开工建设、运营的,依法依规处理;负责监督地热能供暖(制冷)项目业主定期上报地下热水及回灌水质监测情况,做好项目建成后水质环境监测工作。
(十二)建立信息化台账。根据国家统一安排部署,将地热能开发利用纳入国家地热能信息管理平台,发展改革(能源)部门组织全省地热能供暖(制冷)项目业主在地热能信息管理平台录入项目备案信息,并在供暖期内按月更新项目的运行状况。
四、保障措施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统计局、省地矿局、省煤田地质局等部门建立地热能开发利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地热能勘查、规划制定、开发利用等管理工作。指导各市县建立相应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制定当地地热能开发利用方案,推进地热能开发利用,履行项目建设、运行监管职责。
(十四)明确职责分工。发展改革(能源)部门负责项目备案,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项目管理和运行监测工作机制;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地热资源调查评价、矿权办理和监管工作;水利部门负责取水许可审批和取用水管理,以及地下水抽取和回灌情况的监管;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审批和水质监测的监督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做好地热能供暖项目的运行安全和供热保障相关工作;统计部门将企业地热能开发利用情况纳入能源统计体系;省地矿局负责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技术研究、制定相关标准;省煤田地质局负责地热能科研示范基地建设及技术研究。
(十五)做好规划衔接。各地要将地热能开发利用纳入当地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推进地热能与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同步开发、多能互补。要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依法开展环评和水资源论证工作,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并与城市市政等基础设施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做好衔接。
(十六)优化政策环境。鼓励地热资源丰富、用能需求迫切地区出台有利于地热能开发利用的财政、金融等政策。加大资源勘查专项资金支持力度,支持参与地热勘探评价的企业优先获得地热资源特许经营资格。支持企业加强技术创新,鼓励企业在地热能开发利用方面先行先试。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2年2月25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地热开发利用管理的通知(摘录)
(冀自然资规〔2019〕2号,2019年4月18日发布)
三、规范审批,进一步加强地热开发利用管理
(二)理顺审批程序。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让地热采矿权的,应事前征求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受让人凭出让合同和水资源论证报告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凭取水许可证和相关要件向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在2019年3月前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地热井,凭有效采矿许可证和相关要件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证,无取水许可证的,不予批准采矿权延续。对未取得采矿权或采矿许可证失效的,申请人可凭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地热规划的意见和申请人编制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
(三)加强凿井管理。开凿地热井应取得凿井批准文件。地热取水井、勘查井、回灌井的井位、取水层、勘查层、回灌层,应符合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评审通过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回灌方案)。凿井施工等单位不得承揽未取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地热取水井、勘查井、回灌井工程。
(四)落实环评制度。开发利用地热,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严格落实有关要求。无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生态环境部门的批复,不得批准采矿权。
四、实施回灌,大力推进地热资源合理利用
(一)强力实施地热水回灌。新上供暖类地热开发利用项目,由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不具备回灌条件和具备回灌条件不实施同层回灌的,不予批准。
符合地热规划但无回灌措施的地热井,由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符合回灌条件,有采矿许可证的,限期补打回灌井,或者通过资源整合等措施实施回灌,无采矿许可证的,依法处罚后按照历史遗留问题处理;不具备回灌条件,有采矿许可证的,要逐步有序退出,无采矿许可证的彻底关闭。
山区构造裂隙型地热、洗浴类地热,因不具备回灌条件,可不实施回灌,但应达标排放,并严格限制洗浴类地热开发项目。
(二)严格落实回灌措施。在适合回灌的地热田内开采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制定回灌方案。回灌方案应当经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采矿权人必须按照回灌方案将回灌井、回灌设施与取水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禁止利用不符合回灌标准的水回灌,严禁污染物进入地下水体。不按回灌方案实施回灌、利用不符合回灌标准的水回灌的,要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要吊销采矿许可证。
(鲁国土资规〔2018〕2号,2018年2月9日发布)
(一)科学编制地热资源开发专项规划。地热资源开发专项规划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水利部门联合编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水利部门联合组织审查论证后,由规划所在地的县或市级人民政府发布实施,并按要求向社会公示公开。
(三)规范地热资源开采。新设地热资源采矿权,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地热资源开发专项规划。新设地热采矿权的,在划定矿区范围或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后,申请人应向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凭取水许可批复文件及其他法定材料,按程序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手续。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开采孔隙热储、岩溶热储型地热资源,采矿权申请人必须制定回灌方案,落实以灌定采措施,确保回灌质量。开采孔隙热储型地热资源的回灌率不低于80%,开采岩溶热储型地热资源的回灌率不低于90%。回灌方案经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论证。申请人编制的开发利用方案必须全面落实地热资源绿色开采标准要求,落实科技管矿措施要求,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坚持梯级开发、综合利用,切实提高地热资源的利用效率。采矿权人需变更井位、取水层位或取水量的,必须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四)加强地热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开采地热资源的采矿权人必须纳入科技管矿系统管理,对水位、流量、温度、水质等指标进行动态监测,将监测数据定期或实时向县级国土资源和水利部门报送。对年开采地热水10万立方米以上的取用水户,应当建设远程在线水量计量监测设施,并与国家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县级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地热井有关指标进行监测监控,并对监测监控数据进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切实保障地热资源的合理开发、可持续利用。
(陕建发﹝2018﹞2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建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利(水务)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务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改革创新发展局、财政局、环保局、水务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环保局、水务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环保局、水务局:
现将《关于发展地热能供热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附件:关于发展地热能供热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陕西省水利厅
2018年1月3日
附件
关于发展地热能供热的实施意见
地热能是清洁、经济、可持续利用的能源,科学开发利用地热能建筑供热可以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协调统一,培育新兴产业,促进城乡空气环境质量改善。为降低城镇采暖、生活热水等对常规能源的消耗,减缓环境资源压力,提高城乡建设清洁采暖、治污降霾能力,更加科学、高效、可持续地开发利用地热能资源,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发展目标
把加快地热能清洁供热作为城乡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充分发挥资源及产业优势,政策引导,市场主导,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因地制宜发展浅层地热能供热制冷,加快推广、较大规模地发展中深层地热能供热。到2020年,地热能供热市场和工程技术体系健全完善,关中区域地热能成为城镇供热的重要方式,建设地热能供热规模化应用试点示范区3-5个,发展地热能供热800万平方米以上。
二、工作任务
1.加强地热能供热的统筹指导。一是将地热能清洁供热作为发展可再生能源的重要任务,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合理确定发展路径、技术类型、规划目标,纳入城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建筑绿色能源体系。二是要组织编制地热能供热专项规划。雾霾天气频发、地热资源条件许可、供热需求较大的市县(区),要编制地热能供热专项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能源规划相衔接,统筹安排,科学布局,积极发展地热能集中供热,推动新建居住小区地热能分布式供热,加快提升地热能在建筑供暖中的应用比例,力争到2020年占新增建筑供热的10%以上。三是要坚持地热能供热技术的多元化发展。按照技术先进、环境友好、经济可行的原则,充分考虑地质条件、地热资源禀赋、用能需求等要素,科学有序、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节约集约地开发利用地热能资源。西安、延安、榆林要优先发展中深层地埋管、中水(污水)等清洁供热技术,宝鸡、咸阳、渭南、铜川、西咸要积极发展中深层地埋管、地热水等清洁供热技术,商洛、汉中、安康要优先发展浅层地热能清洁供热制冷技术。
2.推动新建建筑地热能供热。一是新建建筑的工程规划和设计,要将地热能利用纳入工程技术方案和设计的相关环节,进行地热能利用的资源勘探评估、技术论证;具备条件的,要根据地块的资源、环境生态保护及经济性等指标,优化技术方案,与建筑工程机电等系统同步论证、同步设计、同步施工。鼓励大型公共建筑、商品房屋等工程项目,采取地热能供热,或者地热能与燃气、电等结合互补的模式清洁供热。二是提高地热能供热系统工程质量和供热效率。要按照“地热能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加强对地质资源、水资源和环境影响的监测与评价,提高地热能资源勘察评估、设计、运行的信息化水平,保障地热能稳定、可持续供热。禁止在地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禁止开采区以及深层承压水含水层取用地下水。
3.大力发展中深层地热能采暖。一是把中深层地热能供热作为城镇冬季清洁采暖的重要方式,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市政供热体系。加强地热能开发利用与市政集中供热的协调和对接联网;新区建设要优先发展建设地热能供热站。二是把地热能供热作为应对消减煤炭与城乡居民供暖需求之间矛盾的重要举措。针对燃煤锅炉拆改的计划安排,研究论证并及时展开规划、设计等工作,分类施策,对老旧供热设施有计划地进行改造。市政集中供热、燃气管网不能够及时配套到位的区域,要优先采用地热能供热技术,保障燃煤锅炉拆改后的片区集中供热或者小区、建筑的供热。要同步开展老旧建筑的修缮改造,提升建筑门窗、墙体、屋面等部位的保温隔热性能,通过降低热负荷有效降低地热能供热系统建设投资成本。三是要科学开发中深层地热资源。中深层地埋管供热,要加强对地下水质、水层的保护,做到分层止水,保障地下水资源安全。地热水供热,要坚持“采灌均衡、间接换热、分层开采”的清洁利用方式,以实现地热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目标,合理井点布局,适度开发。每个地热水井要安装抽水回灌计量表,确保同层等量回灌、回灌水质达标。优先在地热水资源条件良好、满足可开采量需求、回灌技术成熟的孔隙岩地质区域,规划建设地热水供热项目;资源勘探评估不够、回灌技术不成熟的区域,要先行试点示范,再较大规模地推进地热水供热项目。
4.提升浅层地热能发展水平。一是建立完善浅层地热能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引导浅层地热能供热制冷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提高浅层地热能供热的市场竞争力。二是进一步推动浅层地热能的工程应用。城市中水(污水)资源量大、供热需求稳定的地区,要积极发展中水(污水)污水源热泵制热制冷技术;场地条件较好的工程项目,要积极发展土壤源热泵制热制冷技术;水文资源条件许可、投资经济合理的工程项目,利用浅层地下水源热泵制热制冷,要严格限制地下承压水开采。
5.加强地热能清洁供热能力建设。一是建立完善工程应用标准。开展已建、在建工程项目的梳理和分析评估,组织地热能企业、科研院所开展地热水成井、地埋管成孔、不同地质条件下地热能换热及单井取热能力、地下水污染防控等工程设计、质量管控的科研攻关,编制地热能供热工程技术规范,保障地热能的清洁开发和永续利用。二是培育和完善地热能市场。组织开展地热能清洁供热的试点示范,发展中深层地热钻井工程关键技术、高效取热及地热水回灌等关键技术,构建地热能勘察、设计、施工、运行服务等产业链。推动能源、市政等国有大型企业拓展地热能开发利用产业,发展专业化服务公司从事地热利用建设和运营服务,培育地热能供热龙头企业。
三、政策措施
1.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坚持按照企业为主、居民可承受的原则,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地热能供热市场体系。将地热能供热纳入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在市政工程建设用地、用水、用电价格等方面给予地热能开发利用政策支持,省上统筹现有专项资金,加大引导扶持力度,重点对试点示范项目及增量成本较大技术的普及性支持,促进地热能供热市场调节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探索建立地热能开发的政企合作模式(PPP模式)。将资源调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经费,纳入市县财政预算。
2.建立完善税费政策。统筹考虑投资运行成本、居民承受能力,协调好不同供热方式的比价关系,科学合理制定地热能供热价格。地热能集中供热收费,执行城镇集中供热价格政策。地热能供热系统用电,可享受峰谷分时和阶梯价格政策。单位、小区自建自用的地热能供热系统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
3.开放城镇供热市场准入。将地热能供热纳入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集中规划,有序开发。支持地热能开发企业进入城镇供热市场,在实施集中供热特许经营的区域内,新开发建设地热能分布式供热项目,可不受特许经营权的限制,但供热特许经营企业自行开发建设的,具有优先权。建设中深层地埋管供热项目,规划建设审批、监管时可不办理《地热采矿许可证》。
四、组织保障
1.健全工作责任。市、县人民政府是地热能供热的责任主体,要按照问题导向和属地管理的原则,构建地质资源勘查、区域规划协调、项目规划设计、高效环保运行的发展机制,摸清资源特点、热储层特征、开发利用潜力和重点区域,充分调动企业和用户的积极性,加快发展地热能供热。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保、水利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超前谋划,主动作为,梳理地热能供热项目规划建设和管理中面临的问题,细化明确管理流程,保障和促进地热能建筑供热供冷项目的规划、建设。
2.完善发展机制。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地热能供热发展规划和电价、采暖费等价格政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地热能供热技术推广和工程技术规范的编制、制订工作;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分别负责地质、地热水的资源勘查、地质水质监测技术规范编制及开发利用的监督;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地热能供热环境影响的监督管理。市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环保等部门,要建立“责任共担、信息共享、联动监管”的协作机制,重点加强对地埋管、地热水成井成孔的工程管理,做好地质、水质监测,环境影响监管等工作,建立完善档案资料,促进中深层地热能开发利用的可持续发展。
3.完善供热应急体系。加快修编完善城镇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合理确定供热负荷、供热面积、管网规模等指标;完善地热能供热的应急预案,采取电力、燃气、集中供热等多源联通互补的方式,有效解决极端天气等地热能供热峰值缺口,提高供热应急保障能力。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1年6月28日印发,
自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6年6月 30日)
第八条 市规划资源部门根据本市浅层地热能资源禀赋,按照国土空间管控要求,划定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管控分区,区分开发利用区、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明确各区域的范围、开发利用策略以及保护管理措施。
第十条 五大新城、绿色生态城区、低碳发展实践区等区域优先利用浅层地热能。
鼓励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公共建筑及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利用浅层地热能。
第十一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和建设单位利用自有土地的建设工程项目,市、区规划资源部门应当在核发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时,同步提供《上海市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条件告知书》。
以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工程项目,市、区规划资源部门应当在土地出让须知中告知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条件,开发利用要求纳入土地出让合同。
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条件包括管控类别、资源可利用总量、地下换热系统空间范围以及应当遵守的其他相关法定义务。
第十九条 本市实行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信息公示制度。市规划资源部门组织建立上海市浅层地热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信息公示系统,开发利用单位按照信息公示要求上传场地动态监测数据,并对上传数据的及时性、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市、区规划资源部门组织对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行为,实行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市、区规划资源部门对信息公示系统监测数据进行日常动态分析和比对,发现异常及时核查,并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机制对浅层地热能利用单位和从业单位的相关行为进行抽查。经核查与抽查发现存在引发地质环境问题的,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督促开发利用单位承担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
第二十一条 开发利用单位地质资料汇交和信息公示不及时、不真实,以及从业单位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的,按照《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和《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实施信用惩戒。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地热资源税水资源税对比表
序号 | 省(市、区) | 地热资源税(元/立方米) | 水资源税 (元/立方米) | 地源热泵使用者(元/立方米) | 备注 | |||
1 | 山西 | 回灌地热1 ,其他地热10 | 地热暂不征收水资源税征税 | 回灌利用0.6,直接外排2 | 全国10个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地区 | |||
2 | 山东 | 1 | 地热暂不征收水资源税 | 回灌利用0.6,直接外排2 | ||||
3 | 河南 | 采灌平衡型1 ,消耗型12 | 地热水不征收水资源税 | 省辖市0.15 县市0.1 | ||||
4 | 陕西 | 居民生活(回灌)1,(未回灌)2;其他行业(回灌)2,(未回灌)4;特殊行业(回灌)4,(未回灌)10 | / | 关中\陕北地区回灌0.03,未回灌0.5; 陕南地区回灌0.03,未回灌0.4 | ||||
5 | 河北 | 一般行业2,特种行业30 | / | 设区市回用水0.6,直接外排2;县级城市以下回用水0.3,直接外排1.4 | ||||
6 | 天津 | 温度 | 回灌 | 未回灌 | 特殊用途 | 对地热水不征收水资源税
|
直接外排、回扬水1.6, 回收利用0.6
| |
(40℃≤T≤60℃) | 1.2 | 9 | 30 | |||||
(60℃≤T≤80℃) | 1.6 | 12 | ||||||
(T≥80℃) | 2 | 15 | ||||||
7 | 四川 | 3 | 对地热不征 水资源税 | 完全回灌003,其他0.1 | ||||
8 | 宁夏 | 10 | 对地热不征 水资源税 | 回灌利用0.1,未回灌部分按地下水分类计费 | ||||
9 | 内蒙古 | 10 | 对地热水不征收水资源税 | 回收利用(含回灌)2,直接排放5 | ||||
10 | 北京 | 10 | 对地热水不征收水资源税 | 回收利用0.6,直接外排4.3 | ||||
11 | 西藏 | 1 | 0.3 | / | 征收水资源费地区 | |||
12 | 广东 | 1 | / | / | ||||
13 | 福建 | 民用1,商用1.5 | 地热水的水资源费标准为零 | / | ||||
14 | 黑龙江 | 2 | / | / | ||||
15 | 重庆 | 2 | / | / | ||||
16 | 贵州 | 2 | / | / | ||||
17 | 湖北 | 2 | / | / | ||||
18 | 安徽 | 2 | / | / | ||||
19 | 江西 | 民用1,商用2 | / | / | ||||
20 | 吉林 | 3 | / | / | ||||
21 | 浙江 | 3 | / | / | ||||
22 | 湖南 | 3 | 地热水的水资源费为零 | / | ||||
23 | 青海 | 3 | / | / | ||||
24 | 甘肃 | 公共生产生活3 ,特殊用途6 | / | / | ||||
25 | 广西 | 4 | / | / | ||||
26 | 海南 | 4 | 取地热水的水资源费0.35 | / | ||||
辽宁 | 6 | / | / | |||||
28 | 云南 | 10 | / | / | ||||
29 | 江苏 | 10 | 不再征收地热水的水资源费 | / |
(部分名录)
一、国家标准
地热资源地质勘查规范(GB/T 11615-2010)
浅层地热能利用通用技术要求(GB/T 38678-2020)
二、行业标准
(一)自然资源部发布
地热资源评价方法及估算规程(DZ/T 0331-2020)
(二)国家能源局发布(部分)
地热井钻井工程设计规范(NB/T 10266-2019)
地热回灌技术要求(NB/T 10099-2018)
地热地球物理勘查技术规范(NB/T 10264-2019)
三、地方标准
(一)山西省
浅层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DB14/T 2385-2021)
中深层地热供热工程技术规范(DB14/T 2386-2021)
(二)山东省
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地质环境监测规范(DB37/T 4305-2021)
地热钻探规程(DB37/T 1921-2021)
单井地热资源评价技术规程(DB37/T 4243-2021)
地热资源勘查技术规程(DB37/T 4253-2021)
场地浅层地热能勘查规范(DB37/T 4304-2021)
区域浅层地热能调查评价规范(DB37/T 4308-2021)
地热尾水回灌技术规程(DB37/T 4310-2021)
(三)天津市
天津市地热回灌地面工程建设标准(DB29-187-2008)
天津市地热利用工程设计标准(试行)
天津市浅层地热能地质环境监测技术规程(DB12/T 608-2015)
地热单(对)井资源评价技术规程(DB12/T 664-2016)
(四)陕西省
浅层地热能勘查与评价技术规程(DB61/T 1397-2021)
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地质环境监测规范(DB61/T 1193-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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