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自然资源部印发了《非法采矿采出矿产品价值、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认定办法》(自然资规〔2024〕5号),省自然资源厅结合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修订印发了《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非法采矿采出矿产品价值、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认定办法和调查核算报告编制提纲的通知》(晋自然资规〔2025〕2号,以下简称《办法》《提纲》),为便于相关部门更好地了解《办法》《提纲》的主要内容和认定工作开展流程,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办法》《提纲》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省自然资源厅根据原国土资源部《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国土资发〔2005〕175号),有序开展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认定工作,并于2021年12月31日印发《山西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认定暂行办法》(晋自然资发〔2021〕34号),进一步规范了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认定工作,为办案机关依法惩处破坏矿产资源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有力支撑作用。2024年12月9日,自然资源部印发《非法采矿采出矿产品价值、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认定办法》和《非法采矿采出矿产品价值、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调查核算技术指南》,进一步细化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认定管辖、认定规则、认定程序、调查核算方法等。省自然资源厅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对认定办法进行了补充完善,同时统一规范了相关文书内容、调查核算报告编制内容、矿产资源量计算方法等,为办案单位高效开展调查核算、申请认定、案件移送等工作提供依据。
二、《办法》主要内容有哪些?
《办法》主要明确了非法采矿采出矿产品价值、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的基本概念,认定的基本原则、规则、管辖范围,省级认定部门的机构设置、认定程序,同时规定了相关单位(人员)的资质要求、职责、回避情形。
三、修订后《办法》较之前有哪些变化?
一是明确了认定管辖范围。非法采矿采出矿产品价值、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原则上由办案单位按照认定规则直接认定,对是否属于破坏性开采方法等专门性问题难以认定的,且办案单位因客观条件达不到要求、无法自主认定等特殊情形,可以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出具认定结论,无须逐级申请。
二是细化了认定规则。非法采矿采出矿产品价值,根据销赃数额直接认定,无须申请认定;无销赃数额、销赃数额难以查证或明显不合理的,根据矿产品数量和价格认定。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根据矿产资源破坏量和矿产品价格认定。对于矿产品数量、矿产资源破坏量,结合勘测技术手段、相关资料综合进行认定。对于矿产品价格,未销售部分按照已经销售矿产品的平均价格认定,未销售、无销售证据或销售价格明显不合理的,可依据价格认定机构出具结论书进行认定,也可以参照当地合法矿山企业同类矿产品市场销售价格认定。
三是增加了认定复核环节和回避情形。办案单位或省自然资源厅作出认定结论后,应违法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要求,可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复核申请,复核程序与认定程序基本相同。开展认定复核和明确回避情形,目的是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认定结论真实反映实际情况。
四是统一了文书内容和格式。目的是为办案单位、调查核算报告编制单位提供参考,高效、全面开展相关勘测及核算工作,进一步提升技术审查后修改报告和补充勘测时效,便于司法机关及时开展后续工作。
四、《提纲》主要内容有哪些?
《提纲》是为调查核算报告编制单位开展勘测、核算工作提供参考,主要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调查核算区域地质矿产简述、实地勘测情况、矿产资源量估算、矿产资源价值核算等内容,调查核算报告相应的附图、附表、附件,以及矿产资源破坏量估算及价值核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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