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有关销毁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测绘地理信息是国家重要的基础性、战略性资源,广泛应用于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尤其是涉密测绘地理信息,直接关系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一旦泄露,其危害重大而深远。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地理信息的广泛应用,同时国际形势中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多,涉密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管理面临严峻形势。
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载体的销毁,是消除失泄密隐患的有效手段。我厅起草《关于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有关销毁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旨在探索、规范、优化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有关销毁工作,进一步加强地理信息安全防控制度体系建设,积极维护安全稳定的地理信息管理秩序。现将起草背景、起草意义、起草依据、内容简介等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政策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地理信息安全工作,原国家测绘局、原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原国土资源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加强涉密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管理,但现行政策体系中涉密成果的销毁工作还存在一定的制度机制不足。
一是自上而下欠缺相对系统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二是配套政策体系还不够完善。衍生产品的销毁、超时持有是否缺违法违规、不得自行销毁等方面缺少法律法规依据,销毁备案、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如何销毁等方面缺少政策依据。涉及法律法规政策具体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一条,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审批手续,并送交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销毁工作机构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销毁。
3.《测绘法》对成果销毁无明文规定。
4.《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四条,汇交、保管、公布、利用、销毁测绘成果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安全。
5.《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加强涉密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管理的通知》(国测成发〔2012〕11号)。
涉密载体销毁管理要求。存储和处理涉密测绘地理信息的涉密计算机、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淘汰、销毁,需履行清点登记审批手续,送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销毁机构或指定的承销单位销毁。
严格督促使用单位在使用目的或项目完成后的六个月内销毁申请使用的涉密测绘成果。对在涉密测绘成果跟踪检查中发现有违法使用和违规管理涉密测绘成果情况的使用单位要列入黑名单,并向全系统通报,在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前,暂停向其提供涉密测绘成果;属于测绘资质单位的,还要纳入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不良信用信息管理范围。
6.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测法字〔2006〕13号)。第十六条,……被许可使用人若委托第三方开发,项目完成后,负有督促其销毁相应测绘成果的义务。……
7.《国家测绘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密测绘成果行政审批与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测成发〔2010〕6号)。使用单位应当切实加强管理,对申请使用的涉密测绘成果保管、利用、销毁等情况开展经常性检查,……使用目的或项目完成后,使用单位必须在六个月内销毁申请使用的涉密测绘成果,……使用单位若委托第三方承担开发、利用任务的,委托任务完成后,使用单位必须按照保密规定及时回收或监督第三方销毁涉密测绘成果及其衍生产品。
8.《国家测绘局办公室关于涉密测绘成果行政审批与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测办〔2010〕97号)。……涉密测绘成果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在使用目的或项目完成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确认的机构销毁涉密测绘成果载体,由专人核对、消点、登记、造册、报批、监销,并报提供成果的单位备案,使用单位不得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9.《山西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被许可使用人利用基础测绘成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委托第三方开发的,项目完成后,应当监督其销毁相应测绘成果;……
第二十五条 销毁国家秘密测绘成果,应当按照国家测绘成果保密的有关规定,履行下列批准手续:
(一)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报其主管部门批准;
(二)测绘成果使用单位有主管部门的,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无主管部门的,由所在地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销毁国家秘密测绘成果应当履行登记、造册和监销手续。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基础测绘成果使用单位委托第三方开发,项目完成后未监督其销毁相应测绘成果的,由管理该成果的测绘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行业背景
一是行业现存的涉密成果存量大、增速快。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转型快速发展,基础测绘地理信息广泛支撑了行政、交通、能源、水利、文旅等各领域各行业发展。同时,涉密地理信息数据的市场需求和审批发放体量也不断增长,存在“旧的未销、新的又涨”的情况,销毁工作迫在眉睫。
二是“一次性”使用单位监管乏力。随着国家“放管服效”逐步推进,涉密成果的行政审批申请门槛降低,“一次性”使用单位的数量也不断增加,此类单位普遍非测绘资质单位,相关涉密测绘成果的管理政策不熟悉,客观存在单位内部涉密成果管理“宽松软”的隐患,自然资源部门监管力量覆盖也存在不足。
三是部分单位监管难。近年来,部分涉密成果使用单位特别是非机关事业国企类单位存在生命周期短、人员流动快的情况,同时,近两年机构改革后,机关企事业单位机构、人员、职责变化极大,涉密成果保管环境不稳定,潜在的失泄密风险隐患极大。
(三)管理情况
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通过一年的工作摸索,在从无到有建立管理机制、抢抓机遇调整了工作格局、打通使用单位销毁成果的渠道、树立及时销毁涉密成果的导向、为全省涉密成果管理打下了良好基础、推进市级自然资源部门销毁工作进程6个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同时也发现了制度机制设计、企业积极性、部门间协作、工作完成效率等方面存在种种问题,迫切地需要相对系统的政策支撑和管理手段支持。
二、起草目的
(一)进一步完善地理信息安全防控制度体系建设。地理信息安全防控工作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的重要工作,涉密成果的分发、使用、销毁形成“闭环管理”意义重大,指导意见通过堵塞制度机制的漏洞和不足,能够健全新形势下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的政策体系建设。
(二)明确有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责任。涉密成果的申领、使用单位是涉密成果销毁工作的责任主体,出台指导意见进行进一步明确,有助于压实主体责任,倒逼形成自觉进行涉密成果销毁的管理格局。
(三)保障和加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地理信息安全防控行政管理。涉密成果销毁工作是一项“老领域”的“新工作”,出台指导意见稳慎试行,明确部门间协作、区域性台账管理、跟踪性加大力度、惩戒式倒逼整改等行政管理要求,可以在地理信息安全防控行政管理方面起到有力的政策支撑作用。
三、起草依据
(一)现行政策条文。本指导意见汇总了《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测法字〔2006〕13号)、《国家测绘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密测绘成果行政审批与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测成发〔2010〕6号)、《国家测绘局办公室关于涉密测绘成果行政审批与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测办〔2010〕97号)、《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加强涉密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管理的通知》(国测成发〔2012〕11号)、《山西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有关条文,对销毁工作的界定、涉及主体权责、销毁的时限和程序进行了系统性的明确。
(二)结合实际补全管理不足。针对2020年开展的销毁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分别就执行范围、法人主体、程序细节、自行销毁、衍生产品、跨地区管理、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等影响制约销毁工作开展的方面进行了初步明确,并就行政管理的模式提出要求,力求实现“制度”“管理”双管齐下。
四、内容简介
(一)首段。简要介绍了制定指导意见的目的和依据。
(二)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有关销毁工作的定义。主要针对国家目前对此项工作定义的空白,进行了相对谨慎的定义。
(三)本指导意见的适用范围。主要对区域、涉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涉密成果衍生产品是否适用进行了明确。
(四)销毁工作涉及主体的权责。主要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销毁责任单位、涉及委托第三方、涉密成果分发单位的权责进行了明确。其中,对年度工作要求上报、销毁单位主体复杂的情形、自行销毁等方面进行了补充明确。
(五)销毁工作的时限和程序。主要对时限、程序进行了明确。根据工作实际反馈的情况,销毁责任单位多头签字、程序繁琐会造成工作战线长、时间慢,对销毁工作的批准部门调整集中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六)加强销毁工作的管理措施。主要对行政管理的沟通协调、台账式管理、加大力度、严格惩戒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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