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
<山西省煤层气勘查开采管理办法>的意见》的解读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2020年3月30日,省政府发布《山西省煤层气勘查开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3号),5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从资源配置、勘查、开采、生态保护、权益金制度、综合保障等六个方面,加大支持和保障力度,同时强化约束和考核措施,促进煤层气企业加快重点区块勘探开发力度,推动煤层气勘采用变革,实现我省煤层气跨越式发展。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煤层气勘查开采管理办法》,结合自然资源部矿业权司对《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的解读,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煤层气勘查开采管理办法>的意见》。
二、主要内容
《意见》共20条,对《山西省煤层气勘查开采管理办法》发布以后涉及的20个重点问题进行详细阐释。具体如下:
(一)关于到期延续时补充签订煤层气矿业权出让合同。2016年以前设立的矿业权,延续登记时补签出让合同,约定资源勘查开采的重大事项,包括最低勘查投入、出让收益(原则上自进入开采阶段即按基准率征收)、定期缴纳规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限期提储、限期转采等具体约定,生态保护、安全生产等原则约定;2017年以后竞争出让的煤层气探矿权、增列的煤层气矿业权,到期延续时按照新的合同文本续签、补签。合同文本近期将征求企业意见,结合自然资源部合同文本修改后正式发布。
(二)关于探矿权延续年限选择。勘查许可证截至时间为2020年5月1日前的,可由申请人选择延续2年或5年。选择2年的,适用原有规定(晋国土资函〔2016〕348号,按照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比例核减相应面积);选择5年的,按照《办法》规定核减;勘查许可证截至时间为2020年5月1日后的,按照《办法》规定延续5年,并进行面积核减。
(三)关于最低勘查投入计算。以2020年5月1日为界限,之前按照每年最高1万元的旧标准计算到月,之后按照每五年提高一档、每年最高10万元的新标准计算到月,两项合计为该区块总的最低勘查投入,其完成比例与《办法》第十七条面积核减挂钩。
(四)关于探矿权延续面积核减。按照自然资源部矿业权司对7号文的解读,从有利于企业角度,我省煤层气探矿权延续登记时扣减面积的计算公式为:(勘查许可证载明面积-探明储量面积)×25%。即“先扣除探明储量面积再核减区块面积25%”。
1.本矿区核减面积。与《办法》第十七条合并执行,一次性计算应核减面积,进行变更登记,并写入出让合同。
2.以省内其他未到期的煤层气探矿权抵扣核减面积。根据部矿业权司的解读,分两步处置到位:
第一步:在甲探矿权办理延续登记的同时,办理抵扣面积的乙探矿权在简化审批要件后同步作变更登记手续(仅作面积变更,有效期不变;企业应提交勘查许可证原件、煤层气探矿权变更申请书);
第二步:乙探矿权到期延续时,以抵扣前证载面积为基础,考核最低勘查投入后进行面积核减;因多次抵扣其它区块核减面积导致乙区块面积不足核减的面积,应从其它探矿权中再次抵扣补足。
跨区块抵扣核减面积,向社会公示甲、乙探矿权登记信息时,要注明本区块未核减/其它区块缩小面积(抵扣)情况。同时,在签署甲探矿权出让合同时,应明确乙探矿权抵扣的相应面积和具体范围;建立煤层气矿业权登记台账,确保乙探矿权到期延续时,足额核减、扣除相应面积。
3.已签订出让合同并完成承诺投入,或者按照约定已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区,首次延续时不核减面积;未完成承诺投入的,按照合同约定核减面积;完成承诺投入不足30%的,按照合同约定不予延续登记。
4.煤炭矿业权增列煤层气探矿权,延续时按照承诺投入未完成比例核减勘查面积。
5.勘查投入审计报告,可由大型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机构出具,并对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五)关于探矿权人报告即可开采。煤层气探矿权人发现可供开采的煤层气资源、拟转入开采的,应于两周内通过省政务中心报告我厅;2020年5月1日前已进行煤层气开采活动、未办理试采手续的,应在5月14日前报告开采情况;已批准试采的,期满后应转为报告后开采。
报告内容包括:可供开采油气资源的区域坐标范围、地质储量、资源赋存层位、试气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等简要情况及相关图件。
收到煤层气探矿权人报告后,我厅由行政审批处、油气管理处按照“即报即办”原则处理,出具相应的函件(回执),主送探矿权人,抄送矿区所在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将有关信息在我厅门户网站公告。
对于2020年5月1日前已经提储的区域,应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转采。
(六)关于减少采矿登记申报资料。环境影响、泉域水资源评价报告不再作为采矿登记前置条件,但仍是确保煤层气开采合规性的重要组成部分,矿业权人应当结合《办法》第十八条,早调查、早编制、早获批。
(七)关于已设煤炭矿业权增列煤层气矿业权。在省厅修改《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煤炭矿业权人申请本矿区范围内煤层气矿业权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国土资规〔2017〕2号)之前,除取消增列煤层气探矿权需大于20平方公里的要求外,其它仍执行其规定,鼓励联合申报,推进规模开发。
(八)关于部移交省厅管理区块的保护区核查。省厅将根据我省保护区核查的规定(增加省级风景名胜区、泉域重点保护区、地质公园、高等级林地等),以及拟划生态红线,组织省林草局、临汾、吕梁等市局提出核查意见;省厅将核查结果告知相关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避让和保护,并在矿业权到期延续时作变更登记。
(九)关于统筹矿区生态保护与资源开发。目前自然保护区正在优化布局,矿业权人要主动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调整施工部署。各地新设立或者扩大自然保护地范围,应当书面征求煤层气矿业权人意见,了解占用煤层气资源情况,为科学划定、协调补偿打好基础。矿区管网“无害化”穿(跨)越四类保护地的,企业应当主动联系保护地主管机关,接受其监督管理。
(十)关于煤层气矿业权延续涉及各类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扣减。对于企业已提出延续申请的煤层气探矿权,如相关市局已向我厅反馈保护区核查意见的,我厅将根据市局意见及拟划生态保护红线等数据扣减上述保护区范围后,办理矿业权延续登记手续;如相关市局逾期或无正当理由未反馈意见、不能明确具体坐标和结论的,视为其无意见,我厅将根据现已掌握数据扣减各类保护地和拟划生态保护红线保护范围后,办理矿业权延续登记手续。
对因退出保护区核减矿区范围后企业申请保留、我厅不予许可的煤层气探矿权,企业应关注自然保护区优化调整情况,符合政策的可按规定申请变更矿区范围。
对省厅负责审批登记的煤层气矿业权,将落实相关数据动态更新与共享机制,及时有效化解矿业权延续与各类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的冲突。
(十一)关于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开设。各市、县局要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9〕3号)第六条的规定,即“矿业权人按规定在其基本开户行开设基金专户”,不得强制要求企业在矿区所在市、县开设基金账户。
(十二)关于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备案。煤层气矿业权人应将本企业基金专户设立、涉及区块年度投资、各区块基金提取及使用、工程验收等情况及时向矿区所在地的县级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备案;持有多个矿业权的企业,应将有关情况抄报省厅及相关市局,便于核查对照。
(十三)关于企业投资勘查项目的基金提取。在省政府修改《关于印发山西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9〕3号)之前,已确定探矿权出让收益的企业投资勘查项目,按照第八条规定提取基金;未确定探矿权出让收益的企业投资勘查项目,参照第八条有关政府出资地质勘查项目提取基金的规定,由煤层气企业根据具体区块勘查项目年度投资的5%提取。
(十四)关于市、县局出具煤层气企业履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义务情况的审查意见。主要内容应包含:1.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情况;2.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义务情况;3.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建立、专户开设、基金提取、基金使用、监督管理等情况。
(十五)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管理。各区块出让收益纳入出让合同。以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的,约定每期收益具体缴库时间。以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的,约定进入开采阶段(含探矿权人报告后开采),统一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内缴纳上一年度出让收益;在实体煤区域抽采煤层气、煤炭采空区(废弃矿井)利用煤层气,矿业权人应分别计算和缴纳出让收益。
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的缴纳额度,测算后写入出让合同,以勘查、开采许可证载明时间为准,原则上每年同月同日及以前缴纳。
矿业权人应及时申报有关数据,支持财政、税务、统计部门分解下达矿区市县相关统计数据、应分配收入。
(十六)关于勘查、开采、矿区生态修复、合作权力义务转移等信息公示。各企业提交的勘查实施方案及其评审意见、开发利用与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省厅组织评审),应当提前做好脱密处理,防止敏感信息外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厅门户网站已经设有专栏,具体发布可与省厅油气管理处联系。
企业年度勘查开采实际投入、实物工作量、重大成果、矿区生态修复等有关信息,要对照《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及其附表,全面、准确、及时填报,其中实物工作量和综合研究费用不得低于总勘查投入比例的85%。
合作企业拟转移勘查开采合作合同权利义务的,应当自行处理涉及商业秘密内容后,在我厅门户网站公示基本信息,并向商务部门备案转让结果。
省厅对勘查开采信息的核查、抽查情况,将及时公布。
(十七)关于“三气”综合开发。根据自然资源部的审查意见,致密砂岩气仍按照天然气登记,和页岩气一样,需要到部里办理出让登记;煤层气在省厅办理出让登记。
(十八)关于提高煤层气资源利用效率。矿业权人要主动适应生态文明建设要求,通过优化采气、采煤衔接,加快管网配套、配备必要的移动式设施,及时回收、利用煤层气,办理气体充装与经营、危化品销售等许可。
采空区(废弃矿井)煤层气抽采试验,各市局要充分利用省厅提供的《山西省煤炭采空区煤层气资源调查评价报告》,结合本区淘汰煤矿落后产能等实际,尽快上报一批可公开出让的区块。
(十九)关于煤层气项目审批。省政府已经发布了《山西省煤成气开采项目审批流程(试行)》,将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承办的47项审批监管事项总时长从360多天压缩到70多天。各市县局、煤层气企业要加强事前交流、事中协调,确保按时办结。
关于煤层气项目用地报批要求,按照《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土地管理法>依法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晋自然资函〔2020〕237号)及临时用地、先行用地报批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关于建设项目压覆煤层气矿业权。经项目安全论证、双方签署互保协议的,如高速公路等以政府为投资主体的基础性建设项目在与煤层气企业按规定签订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协议后,可不办理煤层气矿业权面积核减手续,在同一地区分别办理用地报批、矿业权延续登记;煤炭、煤层气矿业权人在重叠区共建共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设施的,适用在本矿区建设项目政策,不办理压覆煤炭/煤层气矿产手续。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0年5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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