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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 2020-12-25   来源: 用途管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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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切实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 用地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切实落实《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要求,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我厅与农业农村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切实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 

  一、规划管控、计划保障 

  《通知》要求各地在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中,要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按照调查需求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需求 

  同时鼓励各地将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产生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用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二、优化用地审批程序 

  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在下达指标范围内,各市人民政府可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将权限内的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授权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宅基地审批与农村建房规划许可合并办理,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三、统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耕地的,要按照“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原则,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落实占补平衡。本县无法满足的,可在市域内调剂补充;市域内仍无法保障的,可通过省土地指标交易平台易地交易指标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所需费用由县级财政负担,不得向村民收取。 

  四、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通知》要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要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尽量少占农用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 

  要依法落实“一户一宅”要求,严格执行我省规定的宅基地标准,不得随意改变。要做好与户籍管理的衔接,不得设立互为前置的申请条件。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可以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户有所居。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提倡、不鼓励在城市和集镇规划区外拆并村庄、建设大规模农民集中居住区,不得强制农民搬迁和上楼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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