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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8/2020-00566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登记局 成文日期:
标  题: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山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办理不动产登记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晋自然资发[2020]35号 发布日期: 2020-12-24 15:37:37
主 题 词: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山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办理不动产登记指导意见》的通知
时间: 2020-12-24   来源: 登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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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山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关于印发《山西省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

办理不动产登记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扶贫开发办公室: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工作,切实解决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中存在的各类问题,省自然资源厅、省扶贫开发办公室联合制定了《山西省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办理不动产登记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文件有效期一年。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山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2020727

 

 

 

 山西省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 

办理不动产登记指导意见 

      

  为解决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难、搬迁户产权难以保障的问题,切实解决安置户的后顾之忧,结合我省实际和问题形成的原因,研究制定了《山西省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办理不动产登记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各市可在省厅《指导意见》基础上,结合各地具体情况,提出进一步的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妥善办理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实现今年底前全省易地扶贫安置住房“应登尽登”,是各级自然资源和扶贫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视察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体现,是贯彻落实楼阳生书记在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上讲话精神,着力改革、转变思想、开拓创新、敢为人先的具体实践,各相关部门要勇于在“率先”上抢先机、要善于在“蹚出”上下苦功、要敢于在“新路”上勇探索。全省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和扶贫部门要积极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工作,保护易地扶贫安置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一)解放思想,勇于担当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涉及的各类问题,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真正做到解放思想、勇于担当,对于现有政策范围内能够解决的问题,要尽可能把政策用足、用尽;对于部分当前政策确实难以解决或已经有前置政策但在登记环节缺少相应后续配套政策的,要坚持实事求是,积极研究、审慎论证,在严格限定适用范围、严格限定适用时间、严格限定适用主体的基础上,制定解决办法。 

  (二)依法依规,便民高效 

  严格按照《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大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力度的指导意见》《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百问百答》等政策文件精神,巩固和提升放管服改革成果,增强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工作效率,采取有效措施,方便搬迁群众,依法办理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 

  (三)分类施策,突出重点 

  办理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应区别不同用地性质、不同安置方式,分类提出处理意见,先易后难,逐步推进,妥善解决搬迁安置住房登记发证工作中存在的难点问题,规范和完善相关审批程序和资料,切实维护搬迁群众合法权益。 

  (四)实事求是,保障民生 

  开展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应以维护政府公信力和群众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客观分析存在的问题,灵活掌握办理时序,既坚守法律底线又要解决实际问题。 

  三、实施对象 

  经县级易地扶贫搬迁主管部门审核确认享受“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政策的搬迁对象(含同步搬迁)。 

  四、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按照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分类办理安置住房不动产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证书附记栏标注“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原则上20年内不得出售、置换或转让(依法继承除外)”,同时各级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办理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应当严守政策底线,坚决防止“小产权房”通过不动产登记合法化。对于登记涉及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办理意见: 

  (一)关于申请主体问题 

  原则上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主体是不动产权利人,但由于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户情况复杂,办理登记时间紧、任务重,集中安置的不动产,可以由当地扶贫办或街道办、乡镇作为申请主体,各地也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将村集体、建设单位等确定为统一申请主体,经权利人授权后,可同一批次不动产统一申请,不动产登记部门统一受理、登记、发证后,由统一申请主体负责将不动产登记证书分发至搬迁户。 

  其中,属于利用回购商品房安置的,由建设单位或其承继单位作为首次登记申请主体;建设单位不存在且没有承继单位的,由县(市、区)政府指定易地扶贫搬迁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乡镇办理首次登记;属于易地扶贫搬迁主管部门牵头建设的安置房,由其作为首次登记申请主体。 

  (二)对于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的问题 

  对于国有土地暂未取得土地权属来源文件的,对于符合土地供地条件的,由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在接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供地;对暂达不到供地条件的,由县(市、区)政府指定建设牵头单位负责通知、安排、监督项目建设主体或其承继单位按程序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手续完善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供地程序。 

  对于利用集体土地修建易地扶贫安置住房的,需经县(市、区)易地扶贫搬迁牵头部门核实后,由安置住房所在地村委会出具同意使用本村集体土地的书面同意意见作为权属来源材料。 

  对于符合深度贫困地区用地审批特殊政策的,在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落实占补平衡指标或按要求编制了规划修改方案及占用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后,可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具限期办理完成土地手续的承诺书作为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先行办理登记,再由地方政府负责补办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三)对于混合使用国有和集体土地的安置小区 

  若单栋建筑物同时占用国有和集体土地的,补办集体建设用地征收手续后再登记发证;若建筑物只占用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的,可以按照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有关规定分别办理登记。 

  (四)关于需要提供符合规划材料的问题 

  1.回购用于安置的商品房符合规划的,可以参照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有关政策,按实际用途出具规划认定意见;因规划手续缺失、未通过规划核实、超出规划用地范围、超容积率等不能取得规划手续的,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按有关规定补办相关手续,依据实际用途出具规划意见或认定意见作为符合规划的材料,需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的,可以参照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有关政策,由建设单位或承继单位补缴后办理登记。 

  2.对于按照深度贫困地区用地审批特殊政策建设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可以直接依现状出具规划认定意见作为符合规划的材料。 

  (五)关于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问题 

  凡符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条件的,应当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办理登记;不能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需经县(市、区)易地扶贫搬迁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建设单位或承继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质量认定意见,作为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竣工材料。 

  (六)关于共有产权房的登记问题 

  应当由搬迁户、合户安置户和扶贫公司及其他出资购买人就共有份额进行约定,按照共有产权办理登记,并在登记证书载明各方共有份额。 

  (七)关于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的安置房问题 

  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的安置房,在登记中按照农村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执行,土地所有权归安置住房用地所在村、组或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归建档立卡搬迁户所有。集中安置的,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执行,首次登记主体设定为村集体或扶贫办,只登记不发证,然后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也可将首次登记和转移登记合并办理,直接将安置住房登记至安置户名下。分散安置的,参照宅基地登记有关规定执行。 

  (八)不动产登记涉及税费问题 

  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印发的《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和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严格落实税费减免政策。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项目实施主体、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相关安置住房等信息由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部门确定。县级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将上述信息及时提供给同级涉税涉费有关部门,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政策。 

  (九)关于不动产权籍调查测绘成果的处理 

  对需要提交测绘成果但由于建设单位不存在或没有承继单位无法提供的,可以由县(市、区)易地扶贫搬迁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测绘单位进行不动产测量,测绘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 

  (十)关于登记流程的问题 

  对于集中安置的安置房,可以由县(市、区)易地扶贫搬迁主管部门协调统一申请主体将安置户不动产登记有关资料收集完成后,由县(市、区)易地扶贫搬迁主管部门出具关于申请办理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的申请文件和经安置户签字确认授权的名单作为申请书由统一申请主体一并提交登记申请,不再提交单独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及询问笔录;不动产登记部门可以将安置住房的首次登记与首次转移登记合并受理,对于建设单位的首次登记只登记不发证,所有安置户的不动产登记证书统一交由统一申请主体负责分发。对于分散安置的安置房,可以统一代为申请,也可以由县(市、区)易地扶贫搬迁主管部门提交办理清单后,通知安置户持安置协议等材料要件至不动产登记部门直接办理。 

  (十一)坚持“一户一宅”原则 

  各级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办理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不动产登记申请时要坚持“一户一宅、占新腾旧、发新销旧”的原则,对于旧房涉及拆除及土地复垦的,在未履行完验收程序、收回原有的宅基地证(集体建设用地土地证等权属证书)前,不得受理安置房的不动产登记申请;对于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户中原宅基地属于合法取得现在又已经转为城镇户口、且本次使用集体土地安置的,在坚持“一户一宅”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应当保障安置户的合法权利,按照农村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其安置住房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应当视为合法取得。 

  (十二)其他问题 

  其他未尽事宜,符合《关于加快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晋政办发〔20203号)、《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晋自然资发〔20204号)及其他历史遗留问题有关政策、规定的,可参照办理。对于回购商品房的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手续不全、欠缴土地出让金和税费等问题,可在按照以上两个文件中对于房地产开发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置办法进行处置的同时,在安置房质量保证、住房安全的前提下,先行为购房者和搬迁安置户办理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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