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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有关精神,为防止耕地开发造成新的生态环境破坏,切实转变我省粗放式耕地开发模式,进一步规范全省耕地开发类项目管理,加快清理历史遗留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梳理,全面核查市、县级自行开展及社会资本参与的耕地开发项目
(一)依据规划,合规审查。各市对在建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凡是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的耕地开发项目,一律叫停。
(二)全面梳理,分步推进。对所有在建的项目全面梳理,已立项开工的,要在15日内报备实施信息,并按照预定工期如期完工;已立项未开工的,各市要进行选址合理性评估,评估通过后方可施工。
(三)问题导向,扎实整改。对所有在建项目进行摸底统计,及时掌握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形成问题清单及整改方案。
各市要高度重视,认真填写《xx市、县级自行开展及社会资本参与耕地开发项目核查情况表》,于7月10日前将核查情况表加盖公章报省厅生态修复处,电子版发至sxsstxf@163.com。
二、分类施策,加快清理省级耕地开发基金项目
对已验收的省级耕地开发基金项目要尽快完成新增耕地的报备。对至今未完成的省级耕地开发基金项目,各市要结合实际,坚持实事求是、分类施策,制定切实可行的清理方案,明确推进措施,确保年底前完成清理任务。
(一)已基本完成并达到设计标准的项目
按照《山西省耕地周转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13),省厅将加大督导力度,督促尽快完成项目后续工程复核及资金审计,并进一步完善项目管理资料,确保项目尽快验收。
(二)未达到设计标准但确实无法推进的项目
1.认真核查项目已形成新增耕地及资金使用情况。省厅将组织项目工程复核及审计机构对所建项目工程完成情况,尤其是已形成新增耕地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核查,详细掌握项目底数,积极探索彻底解决项目问题。
2.允许确实无法推进项目组织变更或终止清算。按照省厅2019年第17次厅务会议纪要及《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的通知》(晋国土资函〔2018〕1030号)有关要求,对未达到设计标准的项目分类施策:对已实施项目区新增耕地不低于原设计80%的项目进行变更设计,对低于80%的项目进行终止清算工作。请于2020年底前完成项目变更设计及终止清算工作。
三、精心谋划,进一步完善新建耕地开发项目管理
(一)积极引导耕地开发向土地综合整治集中。发挥土地综合整治系统效益,引导耕地开发向土地综合整治集中,严格控制成片未利用地开发,新增耕地来源原则上以整治区域内零星未利用地、田埂、低效林地、园地以及闲散建设用地等地类为主。
(二)规范单纯耕地开发类项目立项管理。新批准耕地开发项目应允许充分考虑耕作半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与原有耕地集中连片等因素,确保新开发耕地能充分利用,避免撂荒。对拟新开发耕地预计质量等别低于所在县耕地质量等别的平均等别的一律不得批准。
联系人:邓安利 13934042109 白东升 13623609991
附件:xx市、县级自行开展及社会资本参与耕地开发项目核查情况表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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