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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2016年4月18日以《关于晋中市二0一五年第二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晋政地字[2016]120号)和《关于晋中市二0一五年第三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晋政地字[2016]121号)批准征收下列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面积及位置
1、征收南六堡村土地位于综合通道西侧,土地面积90.708亩,农用地68.472亩(其中水浇地48.9285亩,旱地9.027亩,林地1.674亩,农村道路3.7425亩,沟渠5.1亩),建设用地6.3825亩,未利用地15.8535亩。征收后土地用途拟定为科研用地。
2、征收北六堡村土地位于龙湖大街北侧和龙湖大街南侧,土地面积919.479亩,农用地826.7145亩(其中水浇地761.9505亩,林地22.3125亩,农村道路28.0215亩,沟渠14.43亩),建设用地92.7645亩。征收后土地用途拟定为科研用地。
3、征收鸣李村土地位于杨盘大街南侧,土地面积27.528亩,农用地27.4635亩(其中水浇地7.788亩,林地19.6755亩),建设用地0.0645亩。征收后土地用途拟定为科研用地。
4、征收杨盘村土地位于杨盘大街南侧和龙湖大街以北,土地面积156.8055亩,农用地120.132亩(其中水浇地113.409亩,林地2.4945亩,农村道路2.514亩,沟渠1.7145亩),建设用地36.6735亩。征收后土地用途拟定为科研用地。
以上征收土地面积共计1194.5205亩。
二、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依据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依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发[2013]22号)文件规定;
2、涉及青苗的补偿,按照不超过一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3、涉及地面其他附着物的补偿,需经有关部门评估后据实补偿;
4、涉及农业人员安置的,由各村村委会统一进行安置。
三、本公告发布之后,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请于公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晋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分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以土地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354-3368720
地址:迎宾西路晋中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楼
晋中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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