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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0329号提案的答复
时间: 2021-04-04   来源: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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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自然资函〔2021〕288号

常建忠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科学开采煤炭 减少破坏水资源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我省始终坚持把生态保护、水资源保护和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理念贯穿于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全过程,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44号令第十二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办理采矿许可证登记时,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作为发证的前置条件之一。

二、2017年10月,印发《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山西省林业厅 山西省水利厅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文物局关于加强对探矿权采矿权建设项目用地与各类保护区重叠情况进行联合核查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7〕268号)(以下简称“268号文”)。为进一步推动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六最”营商环境,结合机构改革后部门职能调整情况,2019年8月,印发《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水利厅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山西省文物局 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矿业权和建设用地报批涉及各类保护地核查工作的通知》(晋自然资发〔2019〕25号)(以下简称“25号文”,此时“268号文”自行废止)要求“在全省生态保护红线正式公布实施之前,继续核查12种保护地。”其中包含泉域重点保护区的核查,依据《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核查的标准是:“1.禁止在泉水出露带进行采煤、开矿、开山采石和兴建地下工程;2.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3.禁止擅自打井、挖泉、截流、引水;禁止将已污染含水层与未污染含水层的地下水混合开采;4.禁止倾倒、排放工业废渣和城市生活垃圾、污水及其他废弃物。”

三、2018年8月,制定了《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自然保护区和泉域重点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处置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8〕83号)。2018年底,我省已将中央环保督察组指出的我省矿山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泉域重点保护区的问题整改完毕。到目前为止,我省所有的矿业权均不在自然保护区和重点泉域保护区内。

通过以上措施,可有效减少我省因煤炭开采造成的水资源破坏影响。下一步,我厅将继续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视察山西重要讲话精神,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与水资源保护,确保煤炭资源科学开采,为早日实现我省“水量丰起来、水质好起来、风光美起来”的水资源保护目标而继续努力。

以上答复您是否满意,如有意见,敬请反馈。

感谢您对省政府科学开采煤炭,减少破坏水资源方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欢迎今后提出更多宝贵意见。



承 办 人:仇海涛

联系电话:0351-6165885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4月4日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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