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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耀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部分石料场采矿许可证到期延续的建议》收悉,结合省环境保护厅意见,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生态文明建设与办理砂石矿采矿许可证关系的问题
(一)为了贯彻落实2018年6月27日《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和2018年7月29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晋政发[2018]30号,以下简称“30号文”)有关要求,我厅于2018年8月21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采矿登记管理助力生态文明建设的通知》(晋国土资函[2018]936号),该通知明确规定:
1.“22号文”、“30号文”规定的重点区域,2020年底前原则上暂停办理露天矿山采矿权新立登记,包括:探转采新立、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新立、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新立。
2.“22号文”、“30号文”规定的重点区域,2020年底前原则上暂停办理露天矿山采矿权变更登记,包括:变更矿区范围、地下开采变露天开采和调整生产规模。
3.矿山企业没有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或批复过期的,没有完成矿山土地复垦方案及备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及备案或“三合一”方案及评审、公告的,暂停受理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
(二)2019年5月29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函》(自然资办函〔2019〕819号)明确规定:“严格贯彻国发〔2018〕22号文件有关要求,重点区域原则上禁止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国发〔2018〕22号文件下发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批复的重点区域露天矿山,确需建设的,在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规划和绿色矿山建设行业标准等要求前提下可继续批准建设。”
按照上述第(一)条的规定,已设立的砂石露天矿山企业如已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其批复(在有效期内)、完成矿山土地复垦方案及备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及备案或“三合一”方案及评审和公告的,相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受理其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并为其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否则就暂停受理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
按照上述第(二)条规定,新立砂石露天矿山企业如在2018年6月27日前已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其批复(在有效期内)、完成矿山土地复垦方案及备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及备案或“三合一”方案及评审和公告的,相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受理其采矿权新立登记申请,并为其办理新立采矿登记手续,否则就暂停受理采矿权新立登记申请。
二、关于环保部门在砂石矿开采中的监督责任问题
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将认真落实人大代表有关建议,进一步加大对砂石矿山的现场查验力度,严厉打击生态环境破坏行为,确保生态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切实做到环保绿色开采。
承办人:郜向贞
联系电话:0351-6165908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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