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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供应方式的答复
朔州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中煤能源平朔分公司征用土地需明确供地方式的请示》(朔国土资函[2008]28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之规定,国家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二、国有土地供应方式不受企业性质的限制,土地用途才是决定供地方式的主要因素。土地用途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但划拨供地不是唯一选择,政府有权根据国家政策确定以有偿方式供地。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3条有关规定,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供地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拟订,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经逐级上报,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征收土地方案时一并批准。
四、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有关规定,对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中的经营性用地应先行实行有偿使用。
综上所述,省厅认为中煤能源平朔分公司应以有偿方式使用新增建设用地。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主题词:土地 供应方式 答复
抄送:各市国土资源局,各开发区土地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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