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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自然资源厅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时间:2025-03-20 16:4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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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检查名称 检查对象 实施主体 检查方式 设定依据
1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行政检查 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和从事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业务工作的单位 山西省
自然资源厅
按照国家和我省的要求,综合采用现场核查和“互联网+监管”的方式,对于取得资质证书的规划编制单位,实行日常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重点监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对规划编制单位进行检查,应当有2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资质证书,有关人员的职称证书、注册证书、学历证书、社会保险证明等,有关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成果以及有关技术管理、质量管理、保密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文件;(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以及有关规范、标准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规划编制单位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及时告知批准该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2 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情况的行政检查
在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上按规定已公示当年度信息的矿业权人 山西省
自然资源厅、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实地核查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勘查项目和矿山,制定核查方案并组织实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情况核查工作。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矿业权人公示信息核查应当组成核查组。核查人员与被核查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实地核查相关工作。
3 对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检查 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山西省
自然资源厅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并加强对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
   《山西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利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上一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保密工作部门。
4 对地理信息安全的行政检查 地理信息的生产、保管、利用单位 山西省
自然资源厅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并加强对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
5 对经审批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单位的行政检查 经审批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的法人单位 山西省
自然资源厅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并加强对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
   《山西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利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上一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保密工作部门。
6 对全省地图工作的行政检查 向社会公开地图的法人或自然人 山西省
自然资源厅
现场检查
线上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网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督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
   《地图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生产、销售、进口、出口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7 对测绘成果资料汇交情况的行政检查 测绘项目出资人或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法人单位 山西省
自然资源厅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国家实行测绘成果汇交制度。国家依法保护测绘成果的知识产权。
    
8 对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政检查 未经审批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法人、自然人 山西省
自然资源厅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9 对重要地理信息审核公布和使用的行政检查 擅自公布或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法人、自然人 山西省
自然资源厅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实行统一审核与公布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10 对古生物化石保护的行政检查 经批准的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 山西省
自然资源厅
现场检查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五)监督检查古生物化石保护和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确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承担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11 对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监管 建立和维护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单位 山西省
自然资源厅
书面检查
现场检查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管理办法》(自然资规〔2023〕5号)  十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独立坐标系的监督管理,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管:(一)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独立坐标系的行为;(二)是否存在同一个城市违规建立多个城市坐标系的行为;(三)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发布城市坐标系的行为;(四)是否存在未按照测绘成果管理有关规定保管和使用独立坐标系参数成果的行为;(五)是否存在未按照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保管和使用独立坐标系与国家大地坐标系之间的转换参数的行为;(六)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12 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的监管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单位 山西省
自然资源厅
书面检查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建设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汇总全国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备案情况,并定期向军队测绘部门通报。
    第十四条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数据安全保障制度,并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加强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的规范和指导。
13 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管 测绘资质单位 山西省
自然资源厅
书面检查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九条  测绘单位应当对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14 对从事测绘活动单位的监管 测绘资质单位 山西省
自然资源厅
书面检查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登记台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二)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对测绘单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测绘资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对于投诉举报多、有相关不良信用记录的测绘单位,可以加大抽查比例和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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