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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局:携手法院共解合同无效不动产登记难题
时间:2021-11-29 11:30   来源:山西省自然资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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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湖北省武汉市居民朱某解决了困扰自己多年的不动产登记难题,同时撤回了对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诉讼。矛盾争议得以化解,受益于近期武汉市局拟定了《关于不动产转移登记原因证明材料被民事判决确认无效或撤销后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下发至各不动产登记窗口执行,实质化解了民事合同确认无效引发的登记争议。

  原来,朱某房屋2015年转移登记至第三人王某名下,2018年又转移至吴某、叶某名下,朱某通过民事判决已确认两次转移登记依据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持该判决要求武汉市局撤销登记结果。但因民事判决中没有对经过两次转移登记的房产权属进行直接认定,也没有协助执行内容,武汉市局告知朱某无法受理其申请,朱某于是诉至法院。

  据了解,因一房多卖、欺诈、胁迫导致的房屋买卖争议,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取得合同无效或者撤销的判决后,向登记机构申请将登记状态更正至原状态的情况在武汉时有出现。此种情况下,不动产登记机构往往面临难以办理的尴尬境地。一方面,民事判决判项仅为合同效力,并不直接针对不动产登记结果作出判决,因无执行内容也无法出具协助执行通知;另一方面,民事买卖关系复杂,不动产可能还涉及抵押、查封、再转让等情形。在此情况下,登记机构不论作出是否受理、是否更正的决定,都将面临或申请撤证一方、或被撤证一方的诉讼、复议风险。为稳妥起见,登记机构往往要求当事人以登记机构为被告,针对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由法院判决撤销登记结果之后,登记机构再依据行政判决办理更正登记。此种做法不仅程序烦琐、耗时长,浪费行政及司法资源,还极容易引起当事人不满。

  为此,武汉市局携手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武汉市土地利用和城市空间规划研究中心进行专题研究,针对合同无效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题,探索了独具武汉特色的“解法”:一是按照民事先行的原则,登记机构提示当事人先通过民事诉讼途径确定合同效力,二是通过司法部门与登记部门工作的有效衔接,明确不动产转移登记原因证明文件被生效民事裁判文书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可依申请办理更正登记,三是不动产已办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登记时,登记机构不予登记。

  武汉市局的做法,坚持了合法合规,打破了原有政策壁垒,通过司法与行政有效衔接,既维护了群众权益,又确保登记部门及时回应群众诉求,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发生,减轻不动产登记窗口压力,切实提升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和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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