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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办理不动产登记指导意见》解读

' 时间:2021-11-09 14:13   来源:

  《山西省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办理不动产登记指导意见》解读 

    

      

    2020年是全国决胜脱贫攻坚之年。为此,省自然资源厅、省扶贫开发办公室于7月联合出台了《山西省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办理不动产登记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旨在加速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工作,要求年底前基本实现全省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应登尽登”。 

  《指导意见》结合当前全省工作实际,提出了就当前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四类基本原则,对工作过程中涉及的登记主体、权属来源、规划建设、相关费用等12个方面提出了办理意见,并要求全省各级自然资源和扶贫部门妥善解决搬迁安置住房登记发证工作中存在的难点问题。 

  第一条处理意见主要针对集中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申请主体的问题。从工作任务、效率保障、群众利益三方面的角度出发考虑,提出采用集中方式进行安置的,可以由当地扶贫办或街道办、乡镇作为申请主体,统一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受理、统一登记、统一发证后,再由申请主体将不动产权证分发至安置户手中。 

  第二条处理意见解决的是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的问题。区分了三种情况: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和深度贫困县的特殊政策,其中国有要加快办理进度,尽快完成供地;集体土地要安置房所在地村委会出具同意占地的书面意见;深度贫困县可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具限期办理完成土地手续的承诺书作为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先行办理登记。 

  第三条处理意见用于解决安置小区中混合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问题。同一个搬迁小区的土地范围中,既有国有土地,也有集体土地,可以按照楼幢坐落的土地性质分别予以登记。 

  第四条处理意见用于解决符合规划材料的问题。第一种情况就是回购商品房,按照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方法,直接出具规划认定意见;第二种情况是新建安置住房或者小区,原则上直接依现状出具认定意见;第三种是深度贫困县特殊政策承诺制的配套部分,可以由政府一并承诺。 

  第五条处理意见用于解决难以取得房屋竣工验收备案的问题。需经县(市、区)易地扶贫搬迁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建设单位或承继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质量认定意见,作为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竣工材料。 

  第六条处理意见用于解决共有产权安置住房如何登记的问题。合户安置的,单独核定并载明合户家庭中建档立卡搬迁对象的产权面积和共有份额。 

  第七条处理意见用于明确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的安置住房的具体登记流程。集体土地上集中安置办理登记的,多数是小区形态,楼房建筑,参照国有土地上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办理。对于办理流程,可以直接登记至搬迁户名下,合并办理,一次办结。 

  第八条处理意见引用了两个文件,主要用于解决不动产登记过程中税费的问题,尽量减少人民群众负担。 

  第九条处理意见用于解决不动产权籍调查中测绘成果有关问题。利用回购商品房或集中建设安置时,房屋建设单位由于因各种原因无法提供测绘成果,为了优先保障群众利益,需要政府协调,扶贫办牵头委托测量单位,财政负担有关经费。 

  第十条处理意见主要合并简化了材料要件。由县(市、区)易地扶贫搬迁主管部门协调统一申请主体将安置户不动产登记有关资料收集完成后,对应不动产登记机构集中办理。 

  第十一条处理意见进一步强调了“一户一宅”的原则。尽管可能新宅与旧宅分属不同村集体,但仍然要坚持异地间也要坚持“一户一宅”,收回旧证。如果搬迁安置户已经是城镇户口,也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十二条处理意见则是将原来省政府和自然资源厅已经发布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策进一步扩大范围,扩大到所有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的不动产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