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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 时间:2021-11-09 14:13   来源:

《山西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2020年5月9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西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实行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对全省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统一进行确权登记。
   一、自然资源包括哪些类型?什么是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根据《暂行办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是指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无居民海岛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以上各类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所有自然生态空间统一进行确权登记。目前,我省没有海域和无居民海岛,其余7类均有分布。
  二、为什么要进行确权登记,《方案》出台背景是什么?
  自然资源是生态系统的主体构成要素、重要空间载体和生态保护的主要对象。然而,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自然资源管理却存在着诸多问题,比如底数不清、权责不明、监管不力、保护不严、界线交叉等,导致产权纠纷多发、资源保护乏力、开发利用粗放、生态退化严重。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连续出台一系列文件,要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体系,加快解决当前生态保护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其中,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是基础,是前提,也是保障。2015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要求按照“资源公有、物权法定”的原则,清晰界定全部国土空间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对水流、森林等所有自然生态空间统一进行确权登记。2019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再次要求加快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逐步实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本轮机构改革中,新成立的自然资源部门被赋予“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两统一”职责,而权属清晰、权责明确是落实这项改革重任的前提。因此,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是中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决策部署;是履行自然资源管理“两统一”职责的基础支撑;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举措。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意义重大。
  2016年12月,原国土资源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选取12个试点省份先行实施,我省未承担试点任务,但期间积极关注各项试点进展情况,积累经验,为《方案》的出台奠定了基础。试点结束后,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19年7月,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五部门联合印发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标志着我国开始全面实行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迈入法治化轨道,其中明确要求:省级人民政府要组织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本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经自然资源部审核通过后,以省级人民政府名义予以印发。
  三、《方案》是如何制定的?
  按照《暂行办法》要求,我厅抓紧组织人员,收集相关资料,结合我省自然资源实际,研究起草了《方案》,在征求采纳了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等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于2019年9月,上报自然资源部进行审核。
  2019年12月,自然资源部审核通过,并提出四方面修改意见。我厅按要求修改后,再次征求了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等相关单位的意见,对《方案》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2020年1月,《方案》上报省政府进行审查,3月上旬,通过省司法厅合规性审查。4月13日,经省政府第6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5月9日以省政府办公厅文件予以印发。 
  四、总体思路是什么?
  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管理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发展理念,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为指导思想。
  坚持资源公有、物权法定、统一登记、整体保护、统筹兼顾五大基本原则。
  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已有成果资料,划清“四条边界”,即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建立自然资源登记“一个薄”,形成自然资源产权管理“一张图”,构建自然资源信息“一张网”,最终构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体系,实现全省自然资源登记全覆盖。
  五、主要任务是什么?谁来完成?
  按照《暂行办法》和《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操作指南(试行)》规定,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以登记单元为基本单位,结合我省实际,我省自然资源登记类型主要包括自然保护地、水流、森林、草原、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按照分级和属地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共有7大主要任务。
  一是配合国家确权登记工作。配合开展由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地、大江大河、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和草原、石油天然气、贵重稀有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的确权登记工作。  
  二是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自然保护地包括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和自然公园。省级登记机构负责:国家级自然保护地和涉及省直国有林局范围内的自然保护地。市、县级登记机构负责:其他省级自然保护地和市、县级自然保护地。
  三是水流确权登记。水流包括河流、湖泊和水库。省级登记机构负责:省级河流干流和省管水库。市、县级登记机构负责:省级河流的支流,市、县级河流和水库,湖泊。
  四是森林确权登记。省级登记机构负责:省属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的森林资源。市、县级登记机构负责:市、县属部门管理的林场的森林资源。
  五是草原确权登记。由所在地市、县级登记机构负责。
  六是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省级登记机构负责:部、省两级主管部门评审备案的矿产地。市、县级登记机构负责:本级主管部门评审备案的矿产地。
  七是建立健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成果信息化管理机制。全省统一使用国家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建立自然资源登记信息数据库,及时向国家登记机构汇交。建立登记资料管理制度及信息安全保密制度。关联不动产登记、公共管制及其他特殊保护要求,按规定与相关管理部门进行信息共享,服务自然资源资产的有效监管和保护。 
   六、工作计划是什么?时间如何安排?
  按照分级和属地相结合的登记原则,初步计划从2020至2023年,利用4年时间,省、市、县三级确权登记机构,基本完成全省范围内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省级确权登记工作按以下工作计划执行。
  2020年,完成汾河、潇河等7条省级主要河流干流;汾河水库、汾河二库等6座省管水库;大同火山群国家级地质公园等5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地的确权登记工作。
  2021年,完成芦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五台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黄河瀑布、洪洞县汾河国家级湿地公园等23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地;全省30%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
  2022年,完成五鹿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壶口瀑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万年冰洞国家级地质公园等25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地;涑水河、唐河、沙河、文峪河等4条省级河流干流;全省50%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
  2023年,完成太行峡谷国家级森林公园、浑源县神溪国家级湿地公园、金沙滩沙漠公园等27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地以及全省20%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
  2023年以后,适时启动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逐步实现全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全覆盖。
   七、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有哪些类型?登记程序是什么?
  按照《暂行办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注销登记四种登记类型。首次登记的程序主要包括:编制工作底图、预划登记单元、发布通告、地籍调查、登记审核、发布公告、登簿发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