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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时间:2024-04-09 17:01   来源: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近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共七章四十八条,将于202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了加强对《实施办法》的宣传,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实施办法》的总体背景和立法过程、强化耕地保护措施、如何贯彻落实及进一步广泛宣传等进行介绍,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据专家介绍,此次《实施办法》的全面修订,既是为因应《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上位法的重大变化而采取的积极举措,同时也是对我省土地管理工作实践经验的制度化总结,体现了中央关于土地管理的最新要求,也回应了人民群众对土地权益保障的新期待。

《实施办法》分为总则、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保护、建设用地、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其主要亮点内容有: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立法依据、适用范围、政府及各部门的土地管理职责以及土地管理的总体要求,增加了建设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各部门土地管理信息共享机制的规定,并新增加强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宣传的相关内容。

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明确规定国土空间规划的类型、内部关系和法定地位,将其确定为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并明确在其体系之外不得另设其他空间规划,以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的权威性与约束力。

第三章耕地保护明确规定耕地保护的主体责任,建立耕地保护的网格化监管机制,规定了责任目标考核及奖惩制度;同时细化落实耕地保护的共同责任机制,明确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属地耕地保护主体责任,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落实日常巡查责任;明确规定对永久基本农田的特殊保护措施,禁止闲置、荒芜耕地;完善土地整理制度,鼓励社会主体参与;明确规定禁止开垦耕地的区域,以保护生态环境、保证新开垦耕地的质量。

第四章建设用地调整简化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完善土地征收程序。规定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编制要求,明确了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和租赁、划拨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的审批程序,完善临时用地制度。明确规定土地征收的责任主体、公告范围、修改方案、申请和报批、补偿安置等内容;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新增关于征地申请的时间限制、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个别情况处置、区片综合地价实施细则和青苗补偿标准的具体制定等规定。本章还完善了宅基地管理制度,明确了宅基地利用的总体原则,充分保护村民宅基地合法权益,保障户有所居。

第五章监督检查明确建立省级土地督察制度,规定了相应的督察措施;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大报告土地管理的有关情况;针对实践中的“移送难”问题,建立行刑衔接机制,明确规定受移送机关有依法处理的职责,同时规定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耕地破坏认定、鉴定的职责。

第六章法律责任规定对非法转让土地、非法占用土地行为进行罚款的具体执行标准,并详细列举了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9项具体土地违法行为以及一项兜底性条款,明确其法律责任。

《实施办法》的修订,严格按照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要求,深入推进依法立法、开门立法、民主立法,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立法工作人员进行了大量实地考察与调研,在起草过程中多次向人大代表、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立法基层联系点和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征求意见,并通过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集意见,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尊重人民群众意愿,确保立法能够更好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合法权益,夯实我省土地管理的法治基石。

省自然资源厅有关负责人指出,《实施办法》的颁布施行,将极大提升全省土地管理工作的法治化水平,为我省实现高质量发展筑牢土地资源治理的法治根基。